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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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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商 登 記 通 告

附 件 二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2/2006 號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許 可 證 方 案 :

適 用 於 轉 運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的 登 記 人 的 豁 免 條 件

  1. 轉 運 的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必 須 與 其 他 貨 物 分 開 存 放 , 而 存 放 地 點 必 須 為 根 據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許 可 證 方 案 ( 下 稱 " 本 方 案 " ) 在 工 業 貿 易 署 ( 下 稱 " 工 貿 署 " ) 登 記 的 地 點 , 並 為 根 據 本 方 案 登 記 的 人 士 ( 下 稱 " 登 記 人 " ) 所 擁 有 或 租 用 。
     
  2. 豁 免 不 得 轉 讓 。 若 在 本 方 案 的 登 記 申 請 書 或 續 辦 登 記 申 請 書 上 申 報 的 登 記 資 料 有 任 何 變 更 , 登 記 人 須 立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工 貿 署 署 長 ( 下 稱 " 署 長 " ) 。
     
  3. 為 了 實 施 本 方 案 , 登 記 人 須 准 許 香 港 海 關 ( 下 稱 " 海 關 " ) 獲 授 權 人 員 , 在 有 需 要 時 檢 查 其 處 所 、 貨 倉 、 轉 運 時 進 口 或 將 出 口 的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 以 及 有 關 該 轉 運 的 帳 簿 及 記 錄 。
     
  4. 轉 運 貨 物 在 香 港 的 整 段 時 期 , 必 須 由 登 記 人 保 管 。 同 時 , 該 貨 物 不 得 在 香 港 進 行 再 加 工 、 銷 售 或 以 其 他 貨 物 代 替 。 登 記 人 須 確 保 轉 運 的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存 放 於 密 封 容 器 內 , 而 有 關 容 器 未 經 干 擾 及 容 器 封 口 完 整 無 損 。
     
  5. 登 記 人 必 須 為 其 處 理 或 由 他 人 代 其 處 理 的 所 有 轉 運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 保 存 載 有 以 下 資 料 的 最 新 帳 簿 及 紀 錄 :
     
    1.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的 描 述 ;
       
    1.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的 數 量 和 以 克 拉 計 的 重 量 ╱ 質 量 ;
       
    2.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擁 有 人 的 名 稱 及 地 址 , 以 及 該 擁 有 人 的 代 理 商 或 其 他 代 表 和 通 知 人 士 的 名 稱 及 地 址 ;
       

    3.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原 本 的 裝 貨 港 口 ;
       

    4.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的 目 的 地 港 口 ;
       
    5.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到 港 日 期 ;
       
    6.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離 港 日 期 ;
       
    7. 將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運 進 香 港 及 運 離 香 港 的 承 運 商 名 稱 ;
       
    8. 將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輸 入 香 港 及 從 香 港 輸 出 的 航 程 、 班 機 或 車 輛 號 碼 ;
       
    9. 轉 運 貨 物 的 主 提 單 及 副 提 單 或 主 空 運 提 單 及 副 空 運 提 單 的 編 號 ;
       
    10. 貨 物 的 產 地 來 源 及 貨 物 上 所 有 標 記 或 標 籤 的 描 述 ; 以 及
       
    11. 除 非 另 有 註 明 , 隨 轉 運 貨 物 夾 附 的 金 伯 利 證 書 的 參 照 號 碼 。
  1. 登 記 人 須 確 保 轉 運 的 貨 物 , 只 交 予 同 樣 是 本 方 案 登 記 人 或 已 在 香 港 實 施 的 金 伯 利 進 程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發 證 計 劃 ( 下 稱 " 進 程 發 證 計 劃 " ) 下 辦 理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轉 運 豁 免 登 記 的 其 他 公 司 , 或 是 接 納 自 該 等 公 司 。
     
  2. 本 豁 免 只 適 用 於 從 進 程 發 證 計 劃 生 效 範 圍 以 內 或 金 伯 利 進 程 所 准 許 的 國 家 或 地 方 輸 出 或 輸 往 該 國 家 或 地 方 的 轉 運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 惟 輸 出 該 等 貨 物 的 國 家 或 地 方 及 輸 往 的 國 家 或 目 的 地 須 不 受 貿 易 制 裁 管 制 。
     
  3. 根 據 本 方 案 轉 運 的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 其 進 口 及 出 口 艙 單 必 須 在 輸 入 ╱ 輸 出 該 等 轉 運 貨 物 後 14 天 內 送 交 署 長 。
     
  4. 在 遞 交 艙 單 時 , 必 須 連 同 由 原 本 裝 貨 港 口 發 出 並 顯 示 香 港 為 轉 運 港 的 有 關 全 程 提 單 或 全 程 空 運 提 單 , 以 證 明 該 等 貨 物 為 轉 運 貨 物 。 工 貿 署 亦 接 受 並 非 在 原 本 裝 貨 港 口 發 出 的 全 程 提 單 或 全 程 空 運 提 單 , 惟 該 等 全 程 提 單 或 全 程 空 運 提 單 必 須 是 在 登 記 人 或 其 在 原 本 裝 貨 港 口 負 責 處 理 有 關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的 代 理 授 權 下 發 出 的 ; 以 及 有 關 授 權 的 證 明 必 須 於 海 關 或 工 貿 署 人 員 要 求 時 出 示 , 以 供 查 核 。 本 方 案 的 登 記 人 須 就 轉 運 的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保 存 有 關 的 全 程 提 單 或 全 程 空 運 提 單 , 期 限 為 兩 年 。
     
  5. 就 每 批 轉 運 貨 物 填 寫 有 關 艙 單 時 , 必 須 清 楚 註 明 艙 單 所 載 者 為 轉 運 貨 物 。 同 時 , 亦 須 清 楚 註 明 交 來 或 向 其 交 付 轉 運 貨 物 的 登 記 人 所 持 豁 免 證 書 或 進 程 發 證 計 劃 下 的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轉 運 豁 免 登 記 編 號 。 倘 若 艙 單 是 使 用 電 子 服 務 提 交 , 全 程 提 單 或 全 程 空 運 提 單 便 無 須 交 往 工 貿 署 , 但 登 記 人 須 在 電 子 艙 單 內 對 應 的 貨 品 資 料 欄 中 申 報 署 長 所 發 的 豁 免 證 書 編 號 或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轉 運 豁 免 登 記 編 號 。
     
  6. 登 記 人 必 須 在 每 個 月 第 十 五 日 或 以 前 , 按 照 署 長 指 定 的 格 式 ( 附 錄 一 ) (pdf 格 式 ) 向 工 貿 署 遞 交 記 錄 前 一 個 月 所 處 理 轉 運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資 料 。 該 申 報 表 必 須 適 當 簽 署 、 填 上 日 期 及 蓋 上 登 記 人 的 公 司 ╱ 業 務 印 章 。 若 該 月 並 沒 有 轉 運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 亦 須 遞 交 申 報 表 ( 附 錄 二 ) (pdf 格 式 ) 。
     
  7. 署 長 可 在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時 間 更 改 、 修 訂 或 廢 除 對 任 何 類 別 的 轉 運 貨 物 所 實 施 的 本 方 案 , 而 對 該 類 別 轉 運 貨 物 而 言 , 根 據 本 方 案 而 批 准 的 登 記 , 亦 作 取 消 論 。
     
  8. 登 記 人 須 遵 守 署 長 為 了 確 保 實 施 的 本 方 案 公 正 穩 健 , 而 不 時 施 加 的 任 何 其 他 豁 免 條 件 , 以 及 相 關 通 告 內 公 布 的 任 何 其 他 豁 免 條 件 。
     
  9. 倘 登 記 人 違 反 任 何 豁 免 條 件 , 署 長 可 撤 銷 或 暫 時 取 消 批 予 他 的 豁 免 , 而 不 論 是 否 有 向 他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及 ╱ 或 其 他 行 政 制 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