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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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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編 號 : CR EIC 230/2/1/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60/2015 號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2/2015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進 口 紡 織 品 共 同 進 口 規 則 : 適 用 於 從 若 干 第 三 國 輸 入 非 涉 及 雙 邊 協 議 、 議 定 書 或 其 他 安 排 , 或 其 他 特 定 歐 盟 進 口 規 則 的 紡 織 品 ( 重 訂 )

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於 2015 年 6 月 25 日 的 官 方 刊 物 刊 登 了 一 項 新 規 例 以 重 訂 理 事 會 規 例 第 517/94 號 。 新 規 例 ( 歐 盟 ) 第 2015/936 號 於 2015 年 7 月 15 日 生 效 , 有 關 規 例 ( 只 有 英 文 版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5R0936&from=EN

詳 情

2.理 事 會 規 例 第 517/94 號 就 進 口 自 若 干 第 三 國 不 涉 及 雙 邊 協 議 、 議 定 書 或 其 他 安 排 , 或 其 他 特 定 歐 盟 進 口 規 則 的 紡 織 品 , 訂 定 共 同 進 口 規 則 。 該 規 例 的 附 件 I 依 照 產 品 的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決 定 進 口 紡 織 品 的 類 目 。

3.鑒 於 上 述 規 例 已 作 多 次 大 幅 修 訂 及 稍 後 仍 有 需 要 作 出 修 改 , 為 求 清 晰 起 見 , 上 述 規 例 已 予 廢 除 , 並 重 訂 為 新 規 例 ( 歐 盟 ) 第 2015/936 號 。 任 何 對 已 廢 除 規 例 的 提 述 , 均 自 動 視 為 對 ( 歐 盟 ) 第 2015/936 號 規 例 的 提 述 , 並 須 根 據 該 規 例 附 件 VIII 的 對 照 表 一 併 閱 讀 。

查 詢

4.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3403 6352 向 李 志 邦 先 生 或 2398 5427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張 凱 琳 代 行 )

2015 年 7 月 15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