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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CR EIC 230/2/1/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55/2012 號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8/2012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進 口 紡 織 品 的 類 目 分 類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了 兩 項 新 規 例 , 修 訂 關 於 來 自 第 三 國 進 口 的 紡 織 品 類 目 分 類 的 共 同 規 則 , 由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詳 情 開 列 於 2012 年 12 月 8 日 發 出 的 規 例 第 1164/2012 號 和 第 1165/2012 號 內 , 商 號 可 瀏 覽 以 下 歐 盟 網 頁 ( 只 有 英 文 版 )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2:336:0029:0054:EN:PDF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2:336:0055:0074:EN:PDF

詳 情

2.現 時 , 理 事 會 規 例 第 3030/93 號 和 第 517/94 號 分 別 就 來 自 第 三 國 進 口 的 若 干 紡 織 品 , 以 及 不 受 雙 邊 協 定 、 議 定 書 或 其 他 安 排 , 或 其 他 特 定 共 同 體 進 口 規 則 所 涵 蓋 的 來 自 若 干 第 三 國 進 口 的 紡 織 品 , 訂 定 共 同 進 口 規 則 。 該 兩 項 規 例 的 附 件 I依 照 產 品 的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以 決 定 進 口 紡 織 品 類 目 。 因 應 關 稅 和 統 計 名 目 的 最 新 修 訂 , 有 關 規 例 附 件 I 內 的 個 別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亦 須 作 出 相 應 修 訂 。

查 詢

3.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3403 6352 向 黃 頌 德 先 生 / 袁 劭 琪 女 士 或 2398 5427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張 凱 琳 代 行 )

2012 年 12 月 12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