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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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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4/1/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70/2011 號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8/2011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紡 織 纖 維 名 稱 及 相 關 標 籤 和 標 記 規 定

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已 通 過 新 規 例 , 自 2012 年 5 月 8 日 起 協 調 統 一 紡 織 纖 維 名 稱 , 以 及 於 歐 盟 內 生 產 、 加 工 和 分 銷 的 紡 織 及 成 衣 產 品 的 標 籤 及 標 記 展 示 方 式 。 該 2011 年 10 月 18 日 發 出 的 規 例 第 1007/2011 號 ( 只 有 英 文 版 ) 可 於 下 列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272:0001:0064:EN:PDF

詳 情

2.現 時 , 理 事 會 指 示 73/44/EC ( 1973 年 2 月 26 日 ) 、 指 示 96/73/EC ( 1996 年 12 月 16 日 ) 和 指 示 2008/121/EC ( 2009 年 1 月 14 日 ) 訂 定 紡 織 纖 維 名 稱 和 紡 織 及 成 衣 產 品 內 纖 維 成 分 的 相 關 標 籤 和 標 記 的 技 術 規 例 。 規 例 第 1007/2011 號 合 併 上 述 三 項 指 示 成 一 項 統 一 法 例 。 新 規 例 同 時 建 立 一 項 納 入 新 紡 織 纖 維 名 稱 的 程 序 , 以 便 加 快 採 納 。 此 外 , 新 規 例 要 求 含 有 源 自 動 物 的 非 紡 織 品 部 分 的 紡 織 及 成 衣 產 品 , 必 須 在 產 品 標 籤 或 標 記 上 標 明 "Contains non-textile parts of animal origin" ( 意 譯 : " 含 有 源 自 動 物 的 非 紡 織 部 份 " ) 字 句 。 新 規 例 將 於 2012 年 5 月 8 日 生 效 。 作 為 過 渡 安 排 , 符 合 指 示 2008/121/EC 並 在 上 述 生 效 日 期 之 前 已 推 出 歐 盟 市 場 的 紡 織 及 成 衣 產 品 , 可 繼 續 在 市 場 出 售 至 2014 年 11 月 9 日 。

3.根 據 檢 討 條 款 , 歐 洲 委 員 會 亦 須 在 2013 年 9 月 30 日 前 向 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提 交 報 告 , 滙 報 在 歐 盟 層 面 可 能 實 施 的 新 標 籤 要 求 , 並 在 合 適 情 況 下 附 帶 相 關 立 法 建 議 。 該 報 告 應 涵 蓋 不 同 的 標 籤 事 宜 , 包 括 產 地 來 源 國 家 的 展 示 、 協 調 護 理 標 籖 制 度 、 劃 一 尺 碼 標 籤 、 致 敏 物 質 及 電 子 標 籤 的 展 示 等 。

4.本 通 告 現 取 代 本 署 於 2009 年 1 月 30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4/2009 號 暨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第 二 組 ( 歐 盟 ) 第 1/2009 號 、 於 2009 年 9 月 15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67/2009 號 暨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第 二 組 ( 歐 盟 ) 第 7/2009 號 及 於 2011 年 8 月 2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64/2011 號 暨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第 二 組 ( 歐 盟 ) 第 6/2011 號 。

查 詢

5.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3403 6352 向 梁 淑 金 女 士 / 黃 頌 德 先 生 或 2398 5427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張 凱 琳 代 行 )

2011 年 10 月 28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