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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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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EEC 11/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12/2011 號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7/2011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若 干 類 輸 往 歐 洲 聯 盟 的 紡 織 及 成 衣 產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明

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已 通 過 新 規 例 , 由 2011 年 10 月 24 日 起 取 消 現 時 對 進 口 歐 盟 的 紡 織 及 成 衣 產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明 規 定 。 該 2011 年 10 月 4 日 發 出 的 規 例 第 955/2011 號 ( 只 有 英 文 版 ) 可 於 下 列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259:0005:0006:EN:PDF

詳 情

2.目 前 , 歐 盟 理 事 會 規 例 第 1541/98 號 訂 明 若 干 進 口 歐 盟 的 紡 織 及 成 衣 產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明 規 則 。 視 乎 產 品 類 目 , 有 關 進 口 必 須 出 示 產 地 來 源 證 或 於 商 業 發 票 上 作 出 產 地 來 源 聲 明 , 以 作 清 關 用 途 。 2011 年 10 月 4 日 發 出 的 新 規 例 第 955/2011 號 , 公 佈 取 消 上 述 規 例 第 1541/98 號 。 因 此 , 自 2011 年 10 月 24 日 起 , 紡 織 及 成 衣 產 品 進 口 歐 盟 將 毋 需 再 受 來 源 證 或 商 業 發 票 上 作 來 源 聲 明 形 式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明 規 定 。

3.謹 提 醒 商 號 , 歐 盟 仍 然 要 求 貿 易 商 於 清 關 文 件 內 申 報 進 口 產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國 家 或 地 區 。 是 項 申 報 須 經 歐 盟 的 正 常 核 實 程 序 , 包 括 海 關 機 構 可 能 按 個 別 個 案 在 認 為 有 需 要 時 要 求 提 交 額 外 證 明 。

4.本 通 告 現 取 代 本 署 於 2004 年 12 月 13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16/2004 號 暨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第 二 組 ( 歐 盟 ) 第 37/2004 號 及 於 2005 年 2 月 16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2/2005 號 暨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第 二 組 ( 歐 盟 ) 第 3/2005 號 。

查 詢

5.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27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張 凱 琳 代 行 )

2011 年 10 月 11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