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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1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4/2009 號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1/2009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紡 織 品 名 稱 重 訂 的 指 示

本 署 曾 於 2007 年 2 月 5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3/2007 號 暨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1/2007 號 。 其 後 , 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就 用 於 標 籤 用 途 的 紡 織 品 名 稱 重 訂 原 有 指 示 96/74/EC 。 新 指 示 為 2009 年 1 月 14 日 的 2008/121/EC , 商 號 可 瀏 覽 以 下 歐 盟 網 頁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019:0029:0048:EN:PDF( 只 有 英 文 版 ) 。

詳 情

  1. 原 有 指 示 96/74/EC 訂 定 規 管 紡 織 產 品 的 紡 織 纖 維 含 量 標 籤 或 標 記 的 規 則 , 並 列 出 紡 織 纖 維 及 其 特 定 性 質 和 描 述 以 用 於 標 籤 用 途 。 由 於 指 示 曾 被 數 次 大 幅 修 訂 而 預 計 稍 後 將 會 再 作 修 訂 , 為 求 清 晰 起 見 , 應 予 重 訂 。 由 2009 年 2 月 12 日 起 , 紡 織 產 品 須 符 合 重 訂 指 示 2008/121/EC 方 可 於 歐 盟 巿 場 內 銷 售 。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3403 6352 向 譚 曾 綺 雯 / 關 杜 美 勤 或 2398 5427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蕭 嘉 雯 代 行 )

2009 年 1 月 30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