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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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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TRA CR 1308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4/2006 號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4/2006 號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3/2006 號

輸 往 歐 洲 聯 盟 的 紡 織 品 的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規 定

本 通 告 旨 在 通 知 商 號 , 本 署 將 修 訂 輸 往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的 恤 衫 及 襯 衣 的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 產 地 來 源 證 " ) 及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規 定 。 該 等 規 定 將 於 2006 年 4 月 16 日 起 生 效 。

恤 衫 及 襯 衣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規 定

  1. 根 據 本 署 在 2004 年 12 月 13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16/2004 號 暨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37/2004 號 , 以 及 在 2005 年 2 月 16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2/2005 號 暨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3/2005 號 中 公 布 的 歐 盟 產 地 來 源 證 明 規 定 , 有 關 產 品 必 須 符 合 現 行 的 歐 盟 規 例 所 訂 明 的 歐 盟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歐 盟 當 局 才 會 接 納 該 產 地 來 源 證 或 產 地 來 源 聲 明 。 歐 盟 現 行 的 紡 織 及 成 衣 產 品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現 載 於 附 錄 (pdf 格 式 ) , 以 便 商 號 參 考 。
     
  2. 因 應 歐 盟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本 署 將 由 2006 年 4 月 16 日 起 , 就 輸 往 歐 盟 的 恤 衫 及 襯 衣 , 實 施 下 列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規 定 。 商 號 應 預 先 計 劃 及 作 出 充 足 準 備 , 以 符 合 以 下 的 新 規 定 。

(a) 產 地 來 源 證

  1. 為 輸 往 歐 盟 的 恤 衫 及 襯 衣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時 , 如 該 恤 衫 或 襯 衣 有 衫 領 及 / 或 袖 口 , 製 造 商 須 確 保 在 恤 衫 / 襯 衣 上 縫 上 衫 領 及 / 或 袖 口 的 製 造 工 序 必 須 在 香 港 進 行 。 若 縫 上 衫 領 及 / 或 袖 口 的 工 序 是 由 分 判 商 負 責 , 製 造 商 亦 必 須 確 保 該 等 工 序 在 香 港 進 行 。 製 造 商 須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的 " 特 別 聲 明 " 項 目 內 , 作 出 以 下 聲 明 ( 中 文 譯 本 謹 供 參 考 , 聲 明 必 須 以 英 文 填 報 ) :

「 本 人 已 閱 讀 及 明 白 , 並 同 意 遵 守 於 2006 年 3 月 8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3/2006 號 上 所 載 述 適 用 於 輸 往 歐 盟 的 恤 衫 及 襯 衣 的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及 外 地 分 判 措 施 規 定 。 」

  1. 在 2006 年 4 月 16 日 或 以 後 , 為 輸 往 歐 盟 的 恤 衫 或 襯 衣 而 遞 交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 如 欠 缺 上 述 必 要 的 聲 明 , 該 申 請 將 不 獲 簽 發 。

(b)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1.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容 許 製 造 商 安 排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進 行 次 要 工 序 , 而 不 影 響 該 等 貨 物 獲 取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的 資 格 。 因 應 第 4 段 所 述 , 經 修 訂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規 定 ,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的 適 用 範 圍 需 要 作 出 相 應 的 修 訂 。 由 2006 年 4 月 16 日 起 , 如 有 關 恤 衫 / 襯 衣 將 被 輸 往 歐 盟 , 在 恤 衫 / 襯 衣 上 縫 上 衫 領 及 在 恤 衫 / 襯 衣 的 衣 袖 上 縫 上 袖 口 的 工 序 , 將 不 再 容 許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進 行 。

注 意 事 項

  1. 外 地 海 關 當 局 或 會 要 求 額 外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明 及 其 他 文 件 , 以 核 實 進 口 貨 物 所 聲 稱 的 產 地 來 源 。 為 避 免 清 關 時 遇 到 延 誤 或 在 進 口 國 被 海 關 扣 貨 , 商 號 應 遵 守 上 述 第 2 段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或 產 地 來 源 聲 明 規 定 , 並 妥 善 保 存 文 件 以 證 明 貨 物 的 產 地 來 源 。 本 署 亦 提 醒 商 號 , 在 出 口 有 關 貨 物 前 , 應 向 海 外 買 家 及 進 口 國 的 有 關 當 局 了 解 並 遵 守 其 他 相 關 的 規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進 口 國 的 產 地 來 源 標 準 及 產 地 來 源 標 籤 等 規 定 ) 。

查 詢

  1. 如 需 要 上 述 事 項 的 更 詳 細 資 料 , 請 與 下 列 辦 公 室 聯 絡 :
辦 公 室
電 話 號 碼
產 地 來 源 證 組
2398 5545
工 廠 登 記 及 原 產 地 證 書 科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2398 5525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李 銘 基 代 行 )

2006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