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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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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EEC/11/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2/2005 號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3/2005 號

若 干 類 輸 往 歐 洲 聯 盟 的 紡 織 及 成 衣 產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明

本 署 曾 於 2004 年 12 月 13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16/2004 號 暨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37/2004 號 , 提 醒 商 號 若 干 類 輸 往 歐 洲 聯 盟 ( " 歐 盟 " ) 市 場 的 紡 織 及 成 衣 產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明 規 定 。 歐 洲 委 員 會 現 宣 布 , 由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有 更 多 紡 織 及 成 衣 產 品 可 獲 豁 免 產 地 來 源 證 明 規 定 。

詳 情

  1. 隨 着 紡 織 品 配 額 由 2005 年 起 取 消 , 歐 洲 委 員 會 在 2005 年 2 月 7 日 的 委 員 會 規 例 第 209/2005 號 ( 見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錄 I(pdf 格 式 ) ) , 公 布 輸 往 歐 盟 市 場 時 無 須 產 地 來 源 證 明 的 紡 織 及 成 衣 產 品 的 最 新 名 單 , 該 名 單 包 括 更 多 紡 織 及 成 衣 品 的 類 目 , 並 由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這 些 獲 豁 免 的 產 品 在 2005 年 之 前 全 部 屬 非 受 限 制 項 目 。
  1. 謹 提 醒 商 號 , 開 列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錄 II(pdf 格 式 ) 的 紡 織 及 成 衣 產 品 進 口 時 , 必 須 繼 續 出 示 產 地 來 源 證 供 清 關 用 。 附 錄 I(pdf 格 式 ) 和 II (pdf 格 式 ) 內 沒 有 開 列 的 紡 織 及 成 衣 產 品 , 輸 往 歐 盟 市 場 時 必 須 附 上 由 有 關 的 出 口 商 或 供 應 商 在 產 品 來 源 地 作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聲 明 。 該 聲 明 須 在 發 票 上 或 類 似 的 商 品 文 件 上 作 出 , 以 證 明 有 關 產 品 是 源 自 該 聲 明 所 指 的 地 區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27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傅 璇 妮 代 行 )

2005 年 2 月 16 日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