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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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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TID CL CO/200

執 事 先 生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6/2020 號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適 用 於 輸 往 美 國 的 貨 品 的 特 別 聲 明 要 求

I. 引 言

本 通 告 旨 在 通 知 商 號 , 如 要 符 合 美 國 的 原 產 地 標 記 新 規 定 以 出 口 香 港 原 產 貨 品 往 美 國 , 申 請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時 須 作 出 特 別 聲 明 的 要 求 。

II. 詳 情

2.美 國 海 關 及 邊 境 保 衞 局 ( 美 國 海 關 ) 於 2020 年 8 月 11 日 發 出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 宣 布 香 港 製 造 的 貨 品 進 口 至 美 國 的 原 產 地 標 記 新 規 定 。 根 據 這 項 規 定 , 由 香 港 製 造 的 貨 品 進 口 至 美 國 將 不 能 以 「 香 港 」 作 為 產 地 來 源 標 記 , 並 須 以 「 中 國 」 作 為 標 記 。 規 定 安 排 於 2020 年 11 月 9 日 後 執 行 。

3.有 關 標 記 的 新 規 定 不 會 影 響 美 國 用 以 評 估 普 通 關 稅 、 臨 時 關 稅 或 附 加 關 稅 時 所 釐 定 的 原 產 地 。 入 口 申 報 摘 要 的 程 序 亦 未 有 改 變 1 。 有 關 詳 情 , 請 參 閱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23/2020 、 626/2020 及 649/2020 號 。

4.本 港 並 沒 有 規 定 出 口 的 原 產 貨 品 須 附 有 原 產 地 標 記 或 標 籤 。 然 而 , 如 該 等 貨 品 附 有 相 關 標 記 或 標 籤 , 一 般 情 況 下 須 標 示 為 原 產 自 香 港 2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強 烈 反 對 美 國 有 關 原 產 地 標 記 的 新 規 定 , 同 時 亦 理 解 部 分 商 號 或 須 符 合 美 國 的 新 規 定 以 便 將 貨 品 輸 往 當 地 , 並 希 望 為 該 等 貨 品 申 請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有 見 及 此 , 由 2020 年 11 月 10 日 起 , 如 輸 往 美 國 的 貨 品原 產 地 標 記 或 標 籤 標 示 其 原 產 地 為 「 中 國 」 而 非 「 香 港 」 , 出 口 商 為 相 關 貨 品 申 請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時 須 作 以 下 特 別 聲 明 :

"I declare that the purpose of the marking or labelling of goods described on this application to indicate their origin is China (o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solely for meeting the requirement of the US government for import of the concerned goods to the US. Such origin marking or labelling should be interpreted to indicate that the goods originate in Hong Kong (being part of China) but not other parts of China."

中 文 譯 本 : 「 本 人 聲 明 , 本 申 請 書 內 所 列 貨 品 的 原 產 地 標 記 或 標 籤 表 示 貨 品 的 原 產 地 為 「 中 國 」 ( 或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 僅 為 符 合 美 國 政 府 對 進 口 有 關 貨 品 施 加 的 規 定 。 該 標 記 或 標 籤 應 詮 釋 為 有 關 貨 品 原 產 自 香 港 ( 中 國 的 一 部 分 ) , 而 非 中 國 的 其 他 地 方 。 」 ] 3

[ 產 地 來 源 證 電 子 服 務 聲 明 代 碼 : E07 ]

為 免 生 疑 問 , 如 需 為 出 口 往 其 他 地 方 的 香 港 貨 品 加 上 原 產 地 標 記 或 標 籤 而 又 合 符 資 格 , 商 號 應 繼 續 標 示 其 原 產 地 為 「 香 港 」 。

III. 重 要 事 項

5.商 號 申 請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時 須 留 意 , 申 請 中 所 列 的 貨 品 必 須 在 香 港 完 成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 該 等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一 如 工 業 貿 易 署 ( 本 署 ) 署 長 不 時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內 所 訂 明 , 是 指 能 夠 永 久 及 實 質 改 變 基 本 生 產 原 料 的 形 狀 、 性 質 、 結 構 或 效 用 的 工 序 。 相 關 的 最 新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可 於 以 下 網 頁 瀏 覽 : <https://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coc/2018/coc012018.html> 。

6.為 維 護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 的 公 正 穩 健 , 本 署 聯 同 香 港 海 關 進 行 付 運 檢 查 , 以 核 對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書 上 填 報 的 資 料 是 否 準 確 。 本 署 提 醒 商 號 須 遵 守 2005 年 7 月 13 日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5/2005 號 中 所 列 的 付 運 檢 查 規 定 。 申 請 人 應 特 別 留 意 , 本 署 需 要 用 較 長 時 間 審 理 抽 選 作 發 證 前 檢 查 的 申 請 。 因 此 , 商 號 在 擬 定 其 付 運 時 間 表 時 , 應 注 意 這 點 。

IV. 警 告

7.本 署 及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4 與 香 港 海 關 緊 密 合 作 , 透 過 檢 查 及 巡 察 , 以 確 保 商 號 嚴 格 遵 守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進 出 口 條 例 》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 以 及 香 港 法 例 第 324 章 《 非 政 府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保 障 條 例 》 的 規 定 。 違 反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條 件 的 商 號 / 註 冊 業 務 ╱ 個 人 可 能 會 被 刑 事 檢 控 。 觸 犯 以 上 法 例 的 商 號 / 註 冊 業 務 ╱ 個 人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處 罰 款 港 幣 五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此 外 , 不 論 有 關 商 號 是 否 遭 受 檢 控 , 本 署 及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均 可 採 取 行 政 制 裁 。 這 些 行 政 制 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全 部 或 任 何 一 項 : 拒 絕 發 出 產 地 來 源 證 , 包 括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暫 停 使 用 所 有 來 源 證 服 務 ; 暫 停 / 取 消 有 關 商 號 / 註 冊 業 務 ╱ 個 人 的 工 廠 登 記 。

V. 查 詢

8.如 有 任 何 查 詢 , 可 透 過 下 列 途 徑 與 我 們 聯 絡 :

工 業 貿 易 署
(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4 樓
電 話 : 2398 5545
傳 真 : 2787 6048
電 郵 : co_enquiry@tid.gov.hk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馮 敬 熹 代 行 )

2020 年 11 月 6 日

1 按 截 至 本 通 告 發 出 日 時 美 國 海 關 的 公 布 。
2 請 參 考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2/2004 號 第 三 段 。
3 中 文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 商 號 提 出 申 請 時 須 使 用 產 地 來 源 證 電 子 服 務 內 的 英 文 版 聲 明 。
4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包 括 香 港 總 商 會 、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及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