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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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案 編 號 : FRCP 1000/2/1
執 事 先 生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4/2017 號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67/2017 號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2017 年 下 半 年 申 請 零 關 稅 產 品 的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引 言
本 通 告 開 列 於 2017 年 下 半 年 在 《 安 排 》 下 三 項 新 制 訂 的 零 關 稅 產 品 原 產 地 標 準 ( 請 參 見 第 2 段 ), 以 及 一 項 零 關 稅 產 品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修 訂 ( 請 參 見 第 3 段 )。
《 安 排 》 下 申 請 零 關 稅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2.自 《 安 排 》 實 施 以 來 , 內 地 及 香 港 現 時 已 就 1,891 個 內 地 稅 則 號 列 制 訂 原 產 地 標 準 。 如 果 產 品 符 合 相 應 的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 均 能 享 受 《 安 排 》 下 的 零 關 稅 優 惠 。 由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 三 個 內 地 稅 則 號 列 的 產 品 將 會 列 入 《 安 排 》 零 關 稅 優 惠 的 貨 物 清 單 中 。 有 關 產 品 的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 請 參 閱 附 件 I ( pdf 格 式 )。 有 關 載 列 1,894 個 內 地 稅 則 號 列 及 相 應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完 整 貨 物 清 單 , 請 按 此 瀏 覽。
《 安 排 》 下 原 產 地 標 準 修 訂
3.此 外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的 生 效 日 期 起 , 內 地 海 關 總 署 將 對 一 個 內 地 稅 則 號 列 的 產 品 原 產 地 標 準 作 出 修 訂 。 有 關 產 品 經 修 訂 後 的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 請 參 閱 附 件 II ( pdf 格 式 )。
《 安 排 》 下 原 產 地 證 書 ( " 原 產 地 證 書 " ) 申 請 及 簽 發
4.商 號 可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及 各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1 遞 交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 獲 批 准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 可 用 以 享 受 《 安 排 》 下 的 零 關 稅 優 惠 。 就 以 上 第 2 段 所 述 的 新 增 內 地 稅 則 號 列 產 品 , 商 號 可 於 2017 年 12 月 底 起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 以 便 於 2018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能 享 受 該 等 產 品 的 《 安 排 》 零 關 稅 優 惠 。
5.在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時 , 商 號 應 填 寫 適 當 的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進 出 口 稅 則 》 稅 則 號 列 。 當 2018 年 的 內 地 稅 則 號 列 有 所 調 整 時 , 上 述 《 安 排 》 內 地 稅 則 號 列 貨 物 清 單 將 會 隨 之 作 出 變 動 , 本 署 將 於 2017 年 12 月 底 另 行 發 出 通 告 說 明 。
查 詢
6.如 需 有 關 本 通 告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可 透 過 下 列 途 徑 與 我 們 聯 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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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張 嘉 敏 代 行 )
2017 年 11 月 29 日
1.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為 香 港 總 商 會 、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及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