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FRCP 1000/2/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256/2015 號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0/2015 號
中 國 內 地 : 海 關 總 署 關 於 簡 化 個 別 優 惠 貿 易 安 排 項 下 原 產 地 證 書 提 交 要 求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總 署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發 布 公 告 , 簡 化 已 實 現 原 產 地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的 優 惠 貿 易 安 排 項 下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提 交 要 求 。 有 關 公 告 詳 列 於 附 錄 ( pdf 格 式 ) 。
2.根 據 上 述 公 告 ,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 內 地 海 關 對 於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及 其 他 個 別 優 惠 貿 易 安 排 下 進 口 的 貨 物 , 不 再 要 求 進 口 人 在 申 報 進 口 時 提 交 原 產 地 證 書 正 本 。
3.內 地 海 關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 仍 可 要 求 進 口 人 補 充 提 交 相 關 原 產 地 證 書 正 本 。 因 此 工 業 貿 易 署 ( 本 署 ) 及 各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1 將 維 持 簽 發 紙 質 《 安 排 》 原 產 地 證 書 。
查 詢
4.如 商 號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文 件 的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直 接 向 內 地 發 布 有 關 文 件 的 部 門 查 詢 。 如 商 號 就 《 安 排 》 原 產 地 證 書 有 任 何 查 詢 , 可 聯 絡 本 署 的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 電 話 : 3403 6432 )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蔡 家 浚 代 行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為 香 港 總 商 會 、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及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