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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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案 編 號 : FRCP 1000/2/1
執 事 先 生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2/2015 號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35/2015 號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2015 年 上 半 年 申 請 零 關 稅 產 品 的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引 言
本 通 告 列 出 於 2015 年 上 半 年 在 《 安 排 》 下 三 項 零 關 稅 產 品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制 訂 。
《 安 排 》 下 申 請 零 關 稅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2.自 《 安 排 》 實 施 以 來 , 內 地 及 香 港 現 時 已 就 1,809 個 內 地 稅 則 號 列 制 訂 原 產 地 標 準 。 如 果 產 品 符 合 相 應 的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 均 能 享 受 《 安 排 》 下 的 零 關 稅 優 惠 。 由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 3 個 內 地 稅 則 號 列 的 產 品 將 會 列 入 《 安 排 》 零 關 稅 優 惠 的 貨 物 清 單 中 。 有 關 產 品 的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 請 參 閱 附 件 ( pdf 格 式 )。 有 關 載 列 1,812 個 內 地 稅 則 號 列 及 相 應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完 整 貨 物 清 單 , 請 按 此 瀏 覽 。
《 安 排 》 下 原 產 地 證 書 ( " 原 產 地 證 書 " ) 申 請 及 簽 發
3.商 號 可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或 五 個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1 的 其 中 一 個 , 遞 交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 獲 簽 發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 可 用 以 享 受 《 安 排 》 下 的 零 關 稅 優 惠 。 就 以 上 第 2 段 所 述 的 3 個 新 增 內 地 稅 則 號 列 產 品 , 商 號 可 於 2015 年 6 月 底 起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 以 便 於 2015 年 7 月 1 日 或 之 後 能 享 受 該 等 產 品 的 《 安 排 》 零 關 稅 優 惠 。
4.原 產 地 證 書 只 會 簽 發 予 適 當 遞 交 申 請 及 遵 守 所 有 相 關 要 求 的 申 請 人 。 相 關 要 求 包 括 《 安 排 》 下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 工 廠 登 記 、 製 造 商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 貨 物 標 籤 要 求 , 以 及 於 適 用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內 列 出 產 品 開 發 的 支 出 等 。 有 關 原 產 地 證 書 簽 發 條 件 及 申 請 步 驟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本 署 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4/2014 號 。
查 詢
5.如 需 有 關 本 通 告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可 透 過 下 列 途 徑 與 我 們 聯 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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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蔡 家 浚 代 行 )
2015 年 5 月 29 日
1. 五 個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為 香 港 總 商 會 、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及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