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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FRCP 1000/2/1

執 事 先 生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1/2011 號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45/2011 號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於 2011 年 下 半 年 申 請 零 關 稅 產 品 的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引 言

本 通 告 開 列 於 2011 年 下 半 年 在 《 安 排 》 下 申 請 零 關 稅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

2011 年 下 半 年 申 請 零 關 稅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2.自 《 安 排 》 實 施 以 來 , 內 地 及 香 港 已 就 1,630 個 內 地 2011 年 稅 則 號 列 制 訂 原 產 地 標 準 。 如 這 些 產 品 符 合 各 自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以 及 有 關 規 定 , 均 合 乎 資 格 享 受 《 安 排 》 下 的 零 關 稅 優 惠 。 由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 共 3 個 內 地 稅 則 號 列 的 產 品 將 會 列 入 《 安 排 》 關 稅 優 惠 的 產 品 清 單 中 。 有 關 的 稅 則 號 列 及 相 應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已 載 於 附 件 (pdf 格 式 ) 。 1,633 個 稅 則 號 列 及 其 各 自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之 完 整 清 單 可 在 以 下 網 站 
http://www.tid.gov.hk/english/cepa/tradegoods/files/mainland_2011_c.pdf 下 載 。

《 安 排 》 下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 " 原 產 地 證 書 " ) 申 請 及 簽 發

3.商 號 請 注 意 , 上 文 第 2 段 所 提 及 在 《 安 排 》 下 被 歸 類 為 3 個 內 地 2011 年 稅 則 號 列 的 貨 物 之 實 施 日 期 為 2012 年 1 月 1 日 。 商 號 可 於 2011 年 12 月 底 起 , 就 該 3 個 內 地 稅 則 號 列 下 的 貨 物 ,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或 五 個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1 的 其 中 一 個 遞 交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 該 等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如 獲 批 准 , 將 可 由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用 以 申 請 零 關 稅 優 惠 。 此 外 , 商 號 請 注 意 , 當 2012 年 的 內 地 稅 則 號 列 調 整 時 , 上 文 第 2 段 所 提 及 的 《 安 排 》 稅 則 號 列 清 單 將 會 相 應 轉 換 。 商 號 在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時 , 應 填 寫 適 用 的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進 出 口 稅 則 》 稅 則 號 列 。 當 本 署 得 悉 該 等 資 料 後 , 將 會 於 2011 年 12 月 底 另 行 發 出 通 告 , 公 布 遞 交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的 詳 細 手 續 。

查 詢

4.如 需 有 關 本 通 告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可 透 過 下 列 途 徑 與 我 們 聯 絡 :

地 址 :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3 樓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電 話 : 3403 6432
傳 真 : 2787 6048
電 郵 : cepaco@tid.gov.hk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劉 巧 萍 代 行 )

2011 年 11 月 30 日

1. 五 個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為 香 港 總 商 會 、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及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