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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111/2/1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03/2008 號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9/2008 號

美 國 : 劃 一 進 口 商 品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美 國 海 關 邊 境 及 保 護 局 ( 「 美 國 海 關 」 ) 於 2008 年 7 月 25 ‍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公 告 , 建 議 就 當 局 對 進 口 商 品 產 地 來 源 的 裁 定 制 定 劃 一 規 則 。 根 據 建 議 , 《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 標 題 19 第 102 部 (Title 19,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102)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的 適 用 範 圍 將 擴 展 至 涵 蓋 所 有 進 口 商 品 。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08 年 9 月 23 日 或 之 前 就 此 向 美 國 海 關 提 出 意 見 。 上 述 公 告 隨 附 於 本 通 告 (pdf 格 式 ) 英 文 版 , 以 供 參 考 。

詳 情

  1.  
  2. 所 有 進 口 美 國 的 商 品 均 須 經 由 當 局 裁 定 產 地 來 源 。 根 據 現 行 規 例 , 如 進 口 產 品 在 多 於 一 個 國 家 加 工 或 所 含 的 原 料 來 自 多 於 一 個 國 家 , 美 國 海 關 主 要 採 用 兩 種 方 法 以 裁 定 有 關 產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 用 以 裁 定 產 品 是 否 曾 在 某 一 個 國 家 進 行 「 實 質 性 加 工 」 的 方 法 , 其 一 是 就 個 別 個 案 進 行 審 裁 , 另 一 方 法 是 採 用 守 則 所 載 的 規 則 , 有 關 規 則 主 要 是 以 關 稅 分 類 變 更 來 表 述 ( 第 102 部 規 則 ) 。
     
  3. 根 據 上 述 公 告 , 實 質 性 加 工 標 準 是 依 據 多 年 來 美 國 法 庭 眾 多 的 判 決 和 美 國 海 關 的 行 政 裁 決 而 制 定 。 由 於 有 關 規 則 一 直 按 個 別 個 案 作 裁 定 的 方 式 套 用 在 各 種 不 同 的 情 況 上 , 並 往 往 涉 及 多 重 準 則 的 考 量 , 美 國 法 庭 和 美 國 海 關 在 應 用 實 質 性 加 工 標 準 時 難 以 貫 徹 一 致 , 並 經 常 導 致 業 界 面 對 難 以 預 期 和 不 明 確 的 情 況 。 因 此 , 美 國 海 關 現 建 議 , 除 非 當 局 另 有 訂 明 , 否 則 第 102 部 規 則 的 適 用 範 圍 將 擴 展 至 涵 蓋 所 有 根 據 美 國 海 關 法 例 、 相 關 法 例 和 導 航 法 例 所 作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裁 決 。 美 國 海 關 認 為 , 適 用 於 所 有 業 界 的 擬 議 劃 一 規 則 將 能 使 實 質 性 加 工 標 準 的 裁 定 更 客 觀 、 透 明 和 可 預 期 。
     
  4. 此 外 , 美 國 海 關 表 示 , 根 據 超 過 十 年 同 期 執 行 第 102 部 規 則 和 按 個 別 個 案 的 方 法 裁 定 產 地 來 源 的 經 驗 , 發 現 五 個 特 定 產 品 範 疇 出 現 兩 種 裁 定 方 法 所 得 結 果 不 一 致 的 情 況 , 並 認 為 應 修 訂 與 該 等 產 品 有 關 的 第 102 部 規 則 。 擬 議 修 訂 的 詳 情 如 下 :
  1. 喉 管 配 件 和 凸 緣 - 為 反 映 業 界 現 行 的 做 法 和 美 國 法 庭 闡 明 的 一 般 原 則 , 美 國 海 關 建 議 修 訂 第 102 部 規 則 , 就 美 國 協 調 關 稅 表 (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 (HTSUS)) 項 目 7301 至 7307 的 產 品 , 容 許 項 目 7307 下 的 產 品 由 鍛 造 配 件 或 鍛 造 凸 緣 改 爲 經 過 以 下 工 序 製 成 以 作 商 業 用 途 的 配 件 或 凸 緣 : 斜 切 、 螺 紋 鑽 孔 、 中 央 或 階 梯 形 鑽 孔 、 以 機 器 加 工 表 面 、 熱 處 理 、 重 鑄 或 改 變 大 小 、 錐 形 鑽 孔 、 以 機 器 加 工 末 端 或 表 面 ( 墊 面 除 外 ) 、 鑽 螺 栓 孔 、 磨 光 毛 刺 或 噴 砂 。
     
  2. 賀 卡 - 美 國 海 關 建 議 修 訂 第 102 部 規 則 , 就 美 國 協 調 關 稅 表 項 目 4901 至 4911 的 產 品 , 透 過 在 項 目 4909 新 增 一 項 特 定 規 則 , 從 而 容 許 任 何 其 他 項 目 的 產 品 改 爲 歸 入 此 項 目 ( 因 爲 加 入 文 字 而 由 項 目 4911 改 爲 歸 入 此 項 目 者 除 外 ) 。 此 修 訂 的 作 用 在 於 當 局 能 以 初 次 印 刷 賀 卡 文 字 、 照 片 、 圖 形 設 計 或 插 圖 的 地 點 作 為 裁 定 所 有 印 刷 賀 卡 的 產 地 來 源 的 準 則 。
     
  3. 玻 璃 光 導 纖 維 - 就 使 用 進 口 玻 璃 預 製 品 製 造 玻 璃 光 導 纖 維 而 言 , 分 別 根 據 個 別 個 案 方 法 和 第 102 部 規 則 所 作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裁 定 結 果 並 不 一 致 , 為 消 除 這 種 情 況 , 美 國 海 關 建 議 修 訂 第 102 部 規 則 , 容 許 產 品 由 美 國 協 調 關 稅 表 下 任 何 其 他 項 目 編 號 改 爲 歸 入 項 目 編 號 9001.10 ( 由 項 目 編 號 8544.70 或 項 目 7002 的 玻 璃 預 製 品 改 爲 歸 入 此 項 目 編 號 者 除 外 ) 。
     
  4. 米 類 製 品 - 就 把 食 米 製 造 為 米 類 預 製 品 而 言 , 分 別 根 據 個 別 個 案 方 法 和 第 102 部 規 則 所 作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裁 定 結 果 並 不 一 致 , 為 消 除 這 種 情 況 , 美 國 海 關 建 議 修 訂 第 102 部 規 則 , 容 許 產 品 由 美 國 協 調 關 稅 表 下 任 何 其 他 項 目 改 爲 歸 入 項 目 編 號 1904.90 ( 由 項 目 1006 或 項 目 編 號 1008.90 的 野 生 稻 米 改 爲 歸 入 此 項 目 編 號 者 除 外 ) 。
  1. 美 國 海 關 亦 建 議 就 兩 類 紡 織 和 服 裝 產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作 出 若 干 更 正 。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04/2008 號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0/2008 號 和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 第 一 組 ( 美 國 ) 第 7/2008 號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周 恩 珊 代 行 )

2008 年 8 月 5 日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倚 據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