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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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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地 來 源 地 證 通 告

致 : 登 記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製 造 商 工 商 業 聯 會 來 源 證 科 通 告 訂 戶

執 事 先 生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07 / 96 號

輸 往 美 國 的 布 匹 及 若 干 類 紡 織 製 成 品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額 外 規 定

 

 


引 言

  為 配 合 一 九 九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發 出 的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 第 一 組 ( 美 國 ) 第 26 / 96 號 所 公 布 簽 證 規 定 的 變 更 , 由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開 始 , 商 號 為 輸 美 的 若 干 類 紡 織 品 及 製 成 品 [ 包 括 布 匹 、 床 上 用 紡 織 物 製 品 、 手 帕 、 頸 巾 及 其 他 指 定 物 品 ( 註 1 ) ] 申 請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必 須 符 合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額 外 規 定 。 本 通 告 載 列 適 用 於 受 影 響 產 品 的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額 外 規 定 的 詳 情 。 同 時 , 本 通 告 取 代 一 九 九 一 年 三 月 一 日 、 一 九 九 一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及 一 九 九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2 / 91 號 、 5 / 91 及 11 / 91 號 所 載 有 關 現 時 將 加 工 布 匹 輸 美 的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規 定 。

製 造 指 定 紡 織 產 品 須 遵 守 的 規 定

2. 美 國 烏 拉 圭 回 合 協 議 法 案 規 定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將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 因 此 , 本 署 在 執 行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的 同 時 , 對 若 干 類 輸 美 的 紡 織 品 及 製 成 品 的 製 造 方 面 , 附 加 特 別 規 定 , 以 期 達 到 享 有 香 港 來 源 資 格 的 標 準 。 這 些 特 別 規 定 包 括 :
   
  a. 所 有 布 匹 , 包 括 加 工 布 匹 , 必 須 在 香 港 織 造 ; 及
     
  b. 床 上 用 織 物 製 品 、 手 帕 、 頸 巾 及 其 他 製 成 品 ( 註 1) , 必 須 由 在 香 港 織 造 的 布 匹 製 造 。
     
3. 根 據 該 等 規 定 , 「 在 香 港 織 造 的 布 匹 」 指 在 香 港 進 行 「 製 布 工 序 」 織 造 的 布 匹 , 而 「 製 布 工 序 」 界 定 為 使 用 聚 合 物 、 纖 維 、 長 絲 、 紗 線 、 線 、 繩 、 索 或 布 條 等 原 料 , 製 成 紡 織 布 匹 的 製 造 工 序 。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額 外 規 定

4. 為 配 合 輸 美 的 有 關 產 品 經 修 訂 的 簽 證 規 定 , 由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 商 號 須 符 合 上 文 第 2 段 所 載 的 特 別 規 定 , 作 為 簽 發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額 外 條 件 。 就 此 而 言 , 為 該 等 產 品 申 請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製 造 商 , 除 了 須 符 合 一 九 九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6 / 95 號 所 載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外 , 還 須 符 合 下 文 第 5 至 9 段 所 載 規 定 。
     
  A. 加 工 布 匹
     
    5. 由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 申 領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出 口 往 美 國 的 加 工 布 匹 , 均 必 須 在 香 港 織 造 。 用 外 地 來 源 坯 布 在 香 港 印 染 的 布 匹 , 將 不 再 合 資 格 申 領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以 出 口 往 美 國 。 此 外 , 根 據 現 行 規 定 為 用 外 地 來 源 坯 布 在 香 港 印 染 的 布 匹 所 簽 發 的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亦 由 該 日 開 始 , 不 再 為 有 效 的 證 明 文 件 , 以 支 持 供 輸 出 該 等 貨 品 往 美 國 的 出 口 證 申 請 書 。
       
    6. 此 後 , 申 請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製 造 商 , 如 並 無 進 行 製 布 工 序 , 但 聲 稱 已 符 合 上 文 第 2 ( a ) 段 所 述 的 特 別 規 定 , 必 須 在 來 源 證 申 請 表 格 [TIC 表 格 第 185 款 ( 修 訂 ) ] 「 製 造 商 專 頁 」 的 指 定 空 位 上 , 作 出 以 下 聲 明 :
       
      a. 在 第 3 段 聲 明 , 所 有 整 理 工 序 , 均 由 製 造 商 及 / 或 其 授 權 本 地 分 判 商 進 行 ;
         
      b.

在 第 2 段 作 類 似 以 下 聲 明 : 「 布 匹 是 由 ( 在 香 港 進 行 製 布 工 序 的 本 地 工 廠 的 名 稱 、 地 址 及 工 廠 登 記 號 碼 ( 如 有 者 ) ) 織 造 」 ; 及

         
      c. 在 第 7 段 作 出 以 下 額 外 聲 明 : 「 本 人 進 一 步 聲 明 , 本 申 請 書 所 述 布 匹 是 在 香 港 織 造 。 」
         
    7. 上 文 第 6 段 所 述 的 規 定 , 只 在 申 請 來 源 證 的 製 造 商 或 其 授 權 本 地 分 判 商 並 無 進 行 製 布 工 序 時 適 用 。 如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書 上 申 報 的 製 造 商 或 其 授 權 本 地 分 判 商 , 已 於 該 申 請 書 「 製 造 商 專 頁 」 第 3 段 聲 明 , 該 批 布 匹 是 由 該 製 造 商 或 其 授 權 本 地 分 判 商 在 香 港 生 產 , 可 無 需 作 出 上 文 第 6(b) 及 (c) 段 所 述 的 額 外 聲 明 。
       
  B. 床 上 用 織 物 製 品 、 手 帕 、 頸 巾 及 其 他 紡 織 製 成 品
     
    8. 根 據 現 行 的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床 上 用 織 物 製 品 、 手 帕 、 頸 巾 及 若 干 類 其 他 紡 織 製 成 品 ( 毛 巾 布 除 外 ) , 必 須 在 香 港 剪 裁 及 車 縫 , 才 合 資 格 獲 發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由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 製 造 商 如 欲 申 領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以 便 輸 出 該 等 貨 品 往 美 國 , 必 須 確 保 此 等 產 品 由 在 香 港 織 造 的 布 匹 製 成 。
       
    9. 此 後 , 申 請 來 源 證 的 製 造 商 , 如 聲 稱 已 符 合 上 文 第 2 ( b ) 段 所 述 的 特 別 規 定 , 必 須 在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表 格 [ TIC 表 格 第 185 款 ( 修 訂 ) ] 「 製 造 商 專 頁 」 指 定 空 位 上 , 作 出 以 下 聲 明 :
       
      a. 在 第 3 段 聲 明 , 所 有 製 造 工 序 , 均 由 製 造 商 及 / 或 其 授 權 本 地 分 判 商 進 行 ;
         
      b. 在 第 2 段 作 類 似 以 下 聲 明 : 「 布 匹 是 由 ( 在 香 港 進 行 製 布 工 序 的 本 地 工 廠 的 名 稱 、 地 址 及 工 廠 登 記 號 碼 ( 如 有 者 ) ) 織 造 」 ; 及
         
      c. 在 第 7 段 作 出 以 下 額 外 聲 明 : 「 本 人 進 一 步 聲 明 , 用 以 製 造 本 申 請 書 上 所 述 貨 物 的 布 匹 , 是 在 香 港 織 造 。 」
         
    10. 現 謹 提 醒 業 內 人 士 , 除 了 要 遵 守 上 文 所 述 特 別 規 定 外 , 申 請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製 造 商 必 須 為 已 登 記 的 工 廠 , 而 裁 剪 及 車 縫 有 關 紡 織 產 品 的 工 序 , 是 由 該 製 造 商 或 由 獲 授 權 的 本 地 分 判 商 代 表 該 製 造 商 在 香 港 進 行 。 遞 交 申 請 書 的 工 廠 , 如 只 進 行 「 製 布 工 序 」 , 其 申 請 將 被 拒 絕 受 理 。

遞 交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書

11. 附 錄 I 及 II 載 有 根 據 上 文 第 5 至 9 段 所 載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額 外 規 定 而 填 妥 的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表 格 樣 本 。 此 外 , 申 請 人 須 為 受 該 等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新 規 定 限 制 的 每 批 產 品 , 分 別 遞 交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書 , 希 為 留 意 。

警 告 事 項

12. 貿 易 署 及 政 府 核 准 的 來 源 證 簽 發 機 構 ( 註 2 ) 與 香 港 海 關 緊 密 合 作 , 透 過 檢 查 及 巡 察 , 以 確 保 商 號 遵 守 來 源 證 制 度 的 條 款 。 本 署 將 嚴 厲 對 待 任 何 違 反 來 源 證 制 度 條 款 的 事 件 。 根 據 進 出 口 條 例 或 非 政 府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保 障 條 例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的 規 定 , 違 例 的 出 口 商 或 製 造 商 ( 視 情 況 而 定 , 可 包 括 分 判 商 ) 會 被 檢 控 , 刑 罰 可 包 括 罰 款 港 幣 50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此 外 , 不 論 有 關 商 號 曾 否 被 檢 控 , 貿 易 署 及 政 府 核 准 的 來 源 證 簽 發 機 構 亦 可 採 取 行 政 制 裁 。 此 等 行 政 制 裁 包 括 但 不 只 限 於 以 下 任 何 一 種 : 拒 絕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 暫 停 提 供 簽 發 來 源 證 服 務 ; 取 消 有 關 商 號 / 已 註 冊 業 務 的 工 廠 登 記 ; 禁 止 製 造 商 在 本 港 判 出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 及 禁 止 分 判 商 進 行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

查 詢

13.

如 欲 就 本 通 告 內 容 查 詢 更 詳 盡 資 料 , 請 到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貿 易 署 大 樓 3 樓 來 源 證 科 產 地 來 源 證 組 與 下 列 人 員 聯 絡 :

姓 名
電 話 號 碼
黎 瑞 小 姐 ( 助 理 貿 易 主 任 ) 2398 5540
吳 啟 明 先 生 ( 貿 易 管 制 主 任 ) 2398 5545
吳 國 基 先 生 ( 貿 易 管 制 主 任 ) 23985544

貿 易 署 署 長
( 周 雪 梅 代 行 )

一 九 九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COC01396]

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詢 服 務 ─ 請 使 用 貿 易 署 24 小 時 一 般 查 詢 熱 線 : 2392 2922

 

註 :

此 通 告 的 部 份 附 錄 暫 時 未 能 於 網 頁 提 供 , 有 需 要 參 閱 人 士 可 到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貿 易 署 大 樓 地 下 詢 問 處 免 費 索 取 。

 

 

註 1 :
須 符 合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額 外 規 定 的 紡 織 製 成 品 , 屬 於 下 列 協 調 制 度 項 目 的 產 品 :

協 調 制 度 項 目
產 品 描 述
5807 未 刺 繡 的 標 籤 及 徽 章
5811 塊 狀 間 綿 紡 織 品
6209.20.5040 嬰 兒 尿 布 6213 梭 織 手 帕
6214 梭 織 圍 巾 、 披 肩 及 頸 巾
6301 毛 氈 及 旅 行 氈
6302 床 上 、 餐 桌 、 梳 洗 及 廚 房 用 織 物 製 品
6303 帳 簾 、 帷 簾 及 帳 幔
6304 其 他 傢 具 製 品 6305 粗 布 袋 及 袋
6306 防 水 布 罩 、 天 篷 、 遮 陽 篷 、 帳 篷 及 露 營 用 品
6307.10 抹 地 布 、 抹 碗 布 、 抹 塵 布 及 潔 布
6307.90 其 他 紡 織 製 成 品 ( 標 籤 、 繩 、 繐 、 胸 衣 及 鞋 帶 、 寵 物 玩 具 、 橫 額 、 外 科 用 毛 巾 、 簇 絨 毛 巾 、 枕 罩 、 被 褥 罩 、 被 、 國 旗 、 搬 運 用 墊 料 )
6308 縫 紉 套 裝 物 品
9404.90 枕 頭 、 軟 墊 、 被 褥 、 鴨 絨 被 及 被

註 2 :
五 間 政 府 核 准 的 來 源 證 簽 發 機 構 為 香 港 總 商 會 、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及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