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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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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61/2023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等 的 進 口 單 車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有 效 期 即 將 屆 滿

繼 本 署 於 2019 年 9 月 2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67/2019 號 後 , 歐 盟 委 員 會 於 2023 年 12 月 1 日 , 就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等 的 進 口 單 車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有 效 期 即 將 屆 滿 一 事 刊 登 公 告 第 C/2023/1260 號 。 該 公 告 載 於 以 下 網 址 :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C_202301260

2.有 關 產 品 是 沒 有 安 裝 馬 達 的 單 車 和 其 他 腳 踏 車 ( 包 括 運 貨 三 輪 車 , 但 不 包 括 獨 輪 車 ) ,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8712 00 30 和 ex 8712 00 70 ( TARIC 代 碼 8712 00 70 91 、 8712 00 70 92 和 8712 00 70 99 ) 。 除 非 歐 盟 委 員 會 根 據 公 告 所 載 程 序 展 開 覆 核 , 否 則 該 等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有 效 期 將 於 2024 年 8 月 30 日 午 夜 屆 滿 。

3.歐 盟 委 員 會 自 1993 年 9 月 10 日 起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等 的 該 進 口 產 品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現 時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48.5% ( 數 間 公 司 除 外 ,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0.0% 至 19.2% 不 等 ) 。

4.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麥 煥 婷 代 行 )

2023 年 12 月 4 日

* 歐 盟 由 27 個 成 員 國 組 成 , 即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