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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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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51/2023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修 訂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靭 性 鑄 鐵 和 橢 圓 體 石 墨 鑄 鐵 螺 紋 管 配 件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的 執 行 規 例

繼 本 署 於 2022 年 11 月 18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16/2022 號 後 , 歐 盟 委 員 會 於 2023 年 10 月 17 日 刊 登 執 行 規 例 第 ( EU ) 2023/2202 號 , 修 訂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靭 性 鑄 鐵 和 橢 圓 體 石 墨 鑄 鐵 螺 紋 管 配 件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的 執 行 規 例 第 ( EU ) 2019/1259 號 , 並 釐 清 現 行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涵 蓋 範 圍 。 執 行 規 例 第 ( EU ) 2023/2202 號 載 於 以 下 網 址 :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302202 。

2.局 部 中 期 覆 核 過 後 , 須 徵 收 反 傾 銷 稅 的 產 品 是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靭 性 鑄 鐵 和 橢 圓 體 石 墨 鑄 鐵 螺 紋 管 配 件 ,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7307 19 10 ( TARIC 代 碼 7307 19 10 10 和 7307 19 10 20 ) , 但 不 包 括 以 下 產 品 : 使 用 ISO DIN 13 公 制 螺 紋 的 壓 縮 配 件 套 圈 ; 靭 性 鑄 鐵 螺 紋 無 蓋 圓 形 連 接 盒 ; 可 延 展 附 有 橡 膠 墊 圈 和 出 口 孔 的 鐵 製 卡 箍 式 三 通 夾 ( clamp tees ) ; 可 延 展 附 有 螺 紋 出 口 孔 供 凹 槽 鋼 管 ( grooved steel pipe ) 用 的 鐵 製 凹 槽 端 蓋 ( grooved end caps ) ; 可 延 展 附 有 螺 紋 端 的 鐵 製 凹 槽 減 速 器 ( grooved reducers ) ; 可 延 展 附 有 螺 紋 出 口 孔 的 鐵 製 凹 槽 異 徑 三 通 接 頭 ( grooved reducing tees ) ; 可 延 展 不 附 螺 紋 出 口 孔 供 封 閉 管 孔 用 的 鐵 製 消 減 鞍 ( blanking saddles ) 。

3.至 於 受 這 項 規 例 修 訂 的 現 行 反 傾 銷 措 施 並 無 涵 蓋 的 貨 品 , 有 關 貨 品 已 根 據 執 行 規 例 第 ( EU ) 430/2013 號 第 1 ( 1 ) 條 繳 交 或 入 賬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以 及 已 根 據 同 一 規 例 第 2 條 確 定 徵 收 的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 將 根 據 適 用 的 海 關 法 例 予 以 退 還 或 減 免 。 退 還 和 減 免 稅 款 的 要 求 必 須 由 國 家 海 關 機 構 提 出 。 這 項 規 例 將 於 2023 年 10 月 18 日 生 效 , 並 由 2023 年 5 月 15 日 起 適 用 。

4.如 商 號 涉 及 在 廣 東 省 出 口 有 關 產 品 , 可 聯 絡 廣 東 省 商 務 廳 貿 易 救 濟 與 產 業 損 害 調 查 處 處 長 鄭 婧 敏 ( 電 話 : 86 20 3881 9797 ) 。 該 處 的 職 能 包 括 就 針 對 廣 東 省 出 口 商 品 的 反 傾 銷 調 查 , 指 導 和 協 調 廣 東 省 內 企 業 參 加 應 訴 和 相 關 的 工 作 。

5.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麥 煥 婷 代 行 )

2023 年 10 月 17 日

* 歐 盟 由 27 個 成 員 國 組 成 , 即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