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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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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27/2023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設 計 用 以 載 人 的 進 口 新 款 電 池 式 電 動 車 展 開 反 補 貼 程 序

歐 盟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於 2023 年 10 月 4 日 刊 登 公 告 第 C/2023/160 號 , 宣 布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設 計 用 以 載 人 的 進 口 新 款 電 池 式 電 動 車 展 開 反 補 貼 程 序 。 該 公 告 載 於 以 下 網 址 :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C_202300160 。 公 告 的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

2.受 查 產 品 是 主 要 設 計 用 以 乘 載 9 人 或 以 下 ( 包 括 司 機 ) , 單 以 一 部 或 多 部 電 動 馬 達 推 動 的 新 款 電 池 式 電 動 車 。 這 次 調 查 不 包 括 電 單 車 。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如 希 望 提 交 關 於 產 品 範 圍 的 資 料 , 必 須 於 2023 年 10 月 4 日 起 計 10 日 內 把 資 料 送 達 委 員 會 。

3.委 員 會 可 能 會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 限 制 受 查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數 目 。 為 方 便 委 員 會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 以 及 選 擇 使 用 這 方 法 時 的 抽 樣 調 查 對 象 , 所 有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生 產 商 或 其 代 表 必 須 於 2023 年 10 月 4 日 起 計 7 日 內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其 公 司 的 資 料 。 所 有 資 料 必 須 經 由 TRON.tdi 提 交 , 網 址 為 : https://tron.trade.ec.europa.eu/tron/tdi/form/AS689_SAMPLING_FORM_FOR_EXPORTING_PRODUCER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抽 樣 調 查 選 中 的 所 有 出 口 生 產 商 須 於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通 知 日 期 起 計 30 日 內 呈 交 已 填 妥 的 問 卷 。 未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的 合 作 出 口 生 產 商 可 要 求 委 員 會 計 算 其 個 別 補 貼 額 。 出 口 生 產 商 如 有 意 申 請 個 別 補 貼 差 價 , 必 須 填 寫 問 卷 , 並 於 相 同 限 期 前 填 妥 交 回 。

4.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有 關 檔 案 , 包 括 涉 及 損 害 和 因 果 關 係 的 事 宜 或 展 開 調 查 方 面 提 出 意 見 , 必 須 於 2023 年 10 月 4 日 起 計 37 日 內 把 意 見 送 達 委 員 會 。 任 何 就 展 開 調 查 進 行 聆 訊 的 要 求 必 須 於 2023 年 10 月 4 日 起 計 15 日 內 提 出 。

5.調 查 將 於 2023 年 10 月 4 日 起 計 12 個 月 內 , 並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不 遲 於 13 個 月 內 完 成 。 臨 時 措 施 可 不 遲 於 相 同 日 期 起 計 9 個 月 內 開 始 實 施 。

6.如 商 號 涉 及 在 廣 東 省 出 口 有 關 產 品 , 可 聯 絡 廣 東 省 商 務 廳 貿 易 救 濟 與 產 業 損 害 調 查 處 處 長 鄭 婧 敏 ( 電 話 : 86 20 3881 9797 ) 。 該 處 的 職 能 包 括 就 針 對 廣 東 省 出 口 商 品 的 反 傾 銷 調 查 , 指 導 和 協 調 廣 東 省 內 企 業 參 加 應 訴 和 相 關 的 工 作 。

7.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麥 煥 婷 代 行 )

2023 年 10 月 4 日

* 歐 盟 由 27 個 成 員 國 組 成 , 即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