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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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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230/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50/2023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關 於 機 械 的 規 例

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通 過 關 於 機 械 的 規 例 第 ( EU ) 2023/1230 號 。 該 規 例 於 2023 年 6 月 29 日 刊 登 , 廢 除 指 示 第 2006/42/EC 號 和 理 事 會 指 示 第 73/361/EEC 號 , 並 載 於 以 下 網 址 :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3R1230

2.該 規 例 就 將 在 歐 盟 市 場 出 售 或 使 用 的 機 械 、 相 關 產 品 , 以 及 部 分 製 成 機 械 的 設 計 和 構 造 訂 明 健 康 和 安 全 方 面 的 規 定 。 規 例 涵 蓋 由 在 歐 盟 創 立 的 製 造 商 所 造 , 或 是 從 第 三 國 家 進 口 , 首 次 在 歐 盟 市 場 推 出 的 新 產 品 或 二 手 產 品 。

3.根 據 該 規 例 , 業 內 營 運 者 在 市 場 出 售 或 使 用 機 械 或 相 關 產 品 時 , 必 須 履 行 相 關 的 責 任 。 舉 例 來 說 , 製 造 商 須 確 保 機 械 的 設 計 和 構 造 符 合 健 康 和 安 全 方 面 的 必 要 規 定 , 並 擬 訂 技 術 文 件 和 進 行 相 關 的 認 證 評 核 程 序 。 業 內 營 運 者 亦 須 確 保 有 關 產 品 附 有 所 需 的 使 用 説 明 和 安 全 資 訊 。 這 些 資 訊 可 以 紙 張 或 電 子 方 式 提 供 。 該 規 例 將 於 2023 年 7 月 19 日 生 效 , 並 由 2027 年 1 月 14 日 起 適 用 。 然 而 , 當 中 若 干 條 將 分 階 段 提 早 適 用 , 其 中 數 條 將 於 2023 年 7 月 13 日 生 效 。

4.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麥 煥 婷 代 行 )

2023 年 7 月 4 日

* 歐 盟 由 27 個 成 員 國 組 成 , 即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