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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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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61/2022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光 導 纖 維 纜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重 新 展 開 吸 收 調 查

繼 本 署 於 2022 年 3 月 25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54/2022 號 後 , 歐 盟 委 員 會 於 2022 年 12 月 8 日 刊 登 公 告 第 2022/C 467/06 號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光 導 纖 維 纜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重 新 展 開 吸 收 調 查 。 該 公 告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22_467_R_0006&from=EN

2.有 關 產 品 是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 由 一 條 或 多 條 獨 立 包 覆 纖 維 製 成 , 設 有 保 護 套 , 不 論 是 否 有 電 導 體 的 單 模 光 導 纖 維 纜 ,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以 下 的 產 品 不 包 括 在 內 : ( i ) 當 中 所 有 光 導 纖 維 的 其 中 一 端 或 兩 端 已 裝 有 操 作 連 接 頭 ( operational connectors ) 的 纖 維 纜 ; 以 及 ( ii ) 在 水 底 使 用 的 纖 維 纜 ( 即 以 塑 膠 絕 緣 , 有 銅 或 鋁 導 體 , 載 於 金 屬 組 件 的 光 導 纖 維 纜 ) 。

3.重 新 展 開 的 調 查 會 釐 定 , 在 原 先 的 調 查 期 後 和 實 施 反 傾 銷 措 施 前 或 後 , 該 進 口 產 品 的 出 口 價 格 有 否 下 跌 , 或 其 轉 售 價 或 其 後 在 歐 盟 的 售 價 是 否 沒 有 變 化 或 無 甚 變 化 。

4.為 方 便 委 員 會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 以 及 如 果 使 用 這 方 法 時 選 取 抽 樣 調 查 對 象 , 所 有 中 國 內 地 生 產 商 或 其 代 表 必 須 於 2022 年 12 月 8 日 起 計 7 日 內 ,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有 關 其 公 司 的 資 料 。 有 關 資 料 必 須 經 由 TRON.tdi 提 供 , 網 址 是 : https://tron.trade.ec.europa.eu/tron/tdi/form/R785_SAMPLING_FORM_FOR_EXPORTING_PRODUCER

5.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須 於 2022 年 12 月 8 日 起 計 37 日 內 向 委 員 會 表 達 意 見 、 呈 交 資 料 和 提 供 支 持 證 據 。 他 們 可 要 求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聆 訊 , 亦 可 要 求 直 接 向 歐 盟 貿 易 專 員 負 責 的 聽 證 官 聆 訊 或 介 入 。 聆 訊 要 求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盡 早 提 出 , 並 須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

6.如 商 號 涉 及 在 廣 東 省 出 口 有 關 產 品 , 可 聯 絡 廣 東 省 商 務 廳 貿 易 救 濟 與 產 業 損 害 調 查 處 處 長 鄭 婧 敏 ( 電 話 : 86 20 3881 9797 ) 。 該 處 的 職 能 包 括 就 針 對 廣 東 省 出 口 商 品 的 反 傾 銷 調 查 , 指 導 和 協 調 廣 東 省 內 企 業 參 加 應 訴 和 相 關 的 工 作 。

7.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麥 煥 婷 代 行 )

2022 年 12 月 9 日

* 歐 盟 由 27 個 成 員 國 組 成 , 即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