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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97/2022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終 止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石 墨 電 極 系 統 展 開 的 反 補 貼 程 序

繼 本 署 於 2021 年 11 月 22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96/2021 號 後 , 歐 盟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通 過 於 2022 年 7 月 20 日 刊 登 的 執 行 決 定 ( EU ) 第 2022/1263 號 , 宣 布 終 止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石 墨 電 極 系 統 展 開 的 反 補 貼 程 序 。 該 執 行 決 定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2D1263&from=EN

2.有 關 產 品 是 用 於 電 爐 , 可 見 密 度 ( apparent density ) 為 每 立 方 厘 米 1.5 克 或 以 上 , 電 阻 為 7.0 微 歐 米 ( μ.Ω.m ) 或 以 下 , 不 論 是 否 設 有 接 頭 的 石 墨 電 極 。

3.投 訴 人 於 2022 年 5 月 9 日 通 知 委 員 會 , 表 示 撤 銷 投 訴 。 根 據 歐 盟 的 反 補 貼 規 則 , 如 果 投 訴 撤 回 , 除 非 終 止 程 序 並 不 符 合 歐 盟 的 利 益 , 否 則 有 關 程 序 便 可 終 止 。 該 調 查 並 無 發 現 任 何 理 據 , 顯 示 終 止 程 序 不 符 合 歐 盟 的 利 益 。 委 員 會 因 此 認 為 該 反 補 貼 程 序 應 予 終 止 , 並 將 於 2022 年 7 月 21 日 起 生 效 。

4.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麥 煥 婷 代 行 )

2022 年 7 月 20 日

* 歐 盟 由 27 個 成 員 國 組 成 , 即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