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業 資 料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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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案 號 碼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80/2019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聚 乙 烯 醇 展 開 反 傾 銷 程 序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刊 登 一 項 公 告 , 宣 布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聚 乙 烯 醇 展 開 反 傾 銷 程 序 。 委 員 會 是 基 於 佔 歐 盟 若 干 聚 乙 烯 醇 總 生 產 量 超 過 60% 的 Kuraray Europe GmbH 於 2019 年 6 月 19 日 提 出 的 投 訴 而 展 開 是 次 程 序 。 該 公 告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9XC0730(01)&from=EN 。
2.受 查 產 品 為 若 干 均 聚 物 樹 脂 形 態 的 聚 乙 烯 醇 , 黏 度 ( 以 4% 溶 液 計 算 ) 為 3 mPas 或 以 上 , 但 不 超 過 61 mPas , 而 水 解 度 則 為 80.0 mol% 或 以 上 , 但 不 超 過 99.9 mol% ,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3905 30 00 ( TARIC 代 碼 3905 30 00 91 ) 。 詳 細 的 產 品 描 述 , 請 參 閱 有 關 公 告 。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產 品 的 範 圍 提 交 資 料 , 必 須 於 2019 年 7 月 30 日 起 計 10 日 內 把 資 料 送 達 委 員 會 。
3.為 方 便 委 員 會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 以 及 選 取 使 用 這 方 法 時 的 抽 樣 調 查 對 象 , 所 有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生 產 商 或 其 代 表 必 須 於 2019 年 7 月 30 日 起 計 7 日 內 ,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有 關 公 告 附 件 I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 委 員 會 將 通 知 此 次 調 查 的 有 關 人 士 , 委 員 會 有 意 用 作 釐 定 正 常 價 值 的 有 關 資 料 來 源 , 包 括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選 擇 合 適 的 第 三 國 家 代 表 。 土 耳 其 將 可 能 是 第 三 國 家 代 表 。 所 有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生 產 商 必 須 於 2019 年 7 月 30 日 起 計 15 日 內 提 供 有 關 公 告 附 件 III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
4.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必 須 於 2019 年 7 月 30 日 起 計 37 日 內 , 向 委 員 會 表 達 意 見 、 呈 交 資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證 據 。 他 們 可 向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要 求 聆 訊 , 亦 可 要 求 與 直 接 向 歐 盟 貿 易 專 員 負 責 的 聽 證 官 進 行 聆 訊 或 介 入 。 聆 訊 要 求 須 於 2019 年 7 月 30 日 起 計 15 日 內 以 書 面 形 式 提 出 , 並 須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
5.調 查 會 於 2019 年 7 月 30 日 起 計 14 個 月 內 完 成 。 臨 時 措 施 可 不 遲 於 相 同 日 期 起 計 8 個 月 內 開 始 實 施 。 有 關 限 期 及 詳 情 , 請 參 閱 有 關 公 告 。
6.如 商 號 涉 及 出 口 在 廣 東 省 生 產 的 有 關 產 品 , 可 聯 絡 廣 東 省 商 務 廳 貿 易 救 濟 與 產 業 損 害 調 查 處 處 長 李 雪 飛 ( 電 話 : 8620 3881 6201 ) 。 該 處 的 職 能 包 括 就 針 對 廣 東 省 出 口 商 品 的 反 傾 銷 調 查 , 指 導 和 協 調 廣 東 省 內 企 業 參 加 應 訴 和 相 關 的 工 作 。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崔 樂 希 代 行 )
2019 年 8 月 2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
註 2: |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