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業 資 料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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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80/2019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梭 織 及 / 或 針 織 玻 璃 纖 維 織 物 展 開 反 補 貼 程 序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刊 登 一 項 公 告 , 宣 布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梭 織 及 / 或 針 織 玻 璃 纖 維 織 物 展 開 反 補 貼 程 序 。 委 員 會 是 基 於 Tech-Fab Europe 於 2019 年 4 月 1 日 提 出 的 投 訴 而 展 開 是 次 程 序 。 Tech-Fab Europe 代 表 佔 歐 盟 若 干 梭 織 及 / 或 針 織 玻 璃 纖 維 織 物 總 生 產 量 超 過 25% 的 歐 盟 生 產 商 。 該 公 告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9XC0516(02)&from=EN 。
2.受 查 產 品 為 梭 織 及 / 或 針 織 連 續 長 玻 璃 纖 維 粗 紗 或 紗 線 織 物 ,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7019 39 00 、 ex 7019 40 00 、 ex 7019 59 00 和 ex7019 90 00 ( TARIC 代 碼 7019 39 00 80 、 7019 40 00 80 、 7019 59 00 80 和 7019 90 00 80 ) 。 詳 細 的 產 品 描 述 , 請 參 閱 有 關 公 告 。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產 品 的 範 圍 提 交 資 料 , 必 須 於 2019 年 5 月 16 日 起 計 10 日 內 把 資 料 送 達 委 員 會 。
3.為 方 便 委 員 會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 以 及 選 取 使 用 這 方 法 時 的 抽 樣 調 查 對 象 , 所 有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生 產 商 或 其 代 表 必 須 於 2019 年 5 月 16 日 起 計 7 日 內 ,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有 關 公 告 附 件 I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所 有 被 抽 樣 調 查 選 中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 須 於 抽 樣 調 查 選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計 30 日 內 呈 交 填 妥 的 問 卷 。 未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的 合 作 # 出 口 生 產 商 如 有 意 申 請 個 別 補 貼 差 價 , 必 須 填 寫 載 於 公 告 的 問 卷 , 並 於 相 同 限 期 內 交 回 填 妥 的 問 卷 回 覆 。
4.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有 關 投 訴 或 關 於 展 開 調 查 方 面 提 出 意 見 , 必 須 於 2019 年 5 月 16 日 起 計 37 日 內 把 資 料 送 達 委 員 會 。 他 們 可 向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要 求 聆 訊 , 亦 可 提 出 要 求 與 直 接 向 歐 盟 貿 易 專 員 負 責 的 聽 證 官 進 行 聆 訊 或 介 入 。 聆 訊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 並 須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 於 2019 年 5 月 16 日 起 計 15 日 內 提 出 。 有 關 限 期 及 詳 情 請 參 閱 有 關 公 告 。
5.如 商 號 涉 及 出 口 在 廣 東 省 生 產 的 有 關 產 品 , 可 聯 絡 廣 東 省 商 務 廳 公 平 貿 易 局 貿 易 救 濟 處 處 長 李 雪 飛 ( 電 話 : 8620 3881 6201 ) 。 該 處 的 職 能 包 括 就 針 對 廣 東 省 出 口 商 品 的 反 傾 銷 調 查 , 指 導 和 協 調 廣 東 省 內 企 業 參 加 應 訴 和 相 關 的 工 作 。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呂 梓 汶 代 行 )
2019 年 5 月 17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 已 同 意 可 能 被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而 未 被 選 中 的 公 司 , 將 被 視 為 合 作 的 公 司 。
註 1: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
註 2: |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