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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230/2/1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39/2019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修 訂 化 妝 品 規 例

繼 本 署 於 2018 年 12 月 6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88/2018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兩 項 規 例 , 就 使 用 苯 雙 -二 苯 基 三 嗪 ( Phenylene Bis-Diphenyltriazine ) 和 禁 用 2-氯-對-苯 二 胺 ( 2-Chloro-p-Phenylenediamine ) 及 其 硫 酸 鹽 和 二 鹽 酸 鹽 ( sulfate and dihydrochloride salts ) 修 訂 有 關 化 妝 品 的 規 例 ( EC ) 第 1223/2009 號 的 附 件 II 和 VI 。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 EU ) 第 2019/680 號 及 第 2019/681 號 , 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9R0680&from=EN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9R0681&from=EN

查 詢

2.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本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劉 立 代 行 )

2019 年 5 月 6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