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業 資 料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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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16/2019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就 可 能 迴 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陶 瓷 餐 具 及 廚 房 器 具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一 事 展 開 調 查 , 以 及 規 定 該 等 進 口 產 品 須 進 行 登 記
繼 本 署 於 2018 年 5 月 16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80/2018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刊 登 一 項 執 行 規 例 , 宣 布 就 可 能 迴 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陶 瓷 餐 具 及 廚 房 器 具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一 事 展 開 調 查 , 以 及 規 定 該 等 進 口 產 品 須 進 行 登 記 。 該 執 行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9R0464&from=EN 。
2.所 有 有 關 人 士 請 於 2019 年 3 月 22 日 起 計 15 日 內 與 委 員 會 聯 絡 , 表 明 身 分 。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有 關 人 士 須 於 2019 年 3 月 22 日 起 計 37 日 內 以 書 面 表 達 意 見 , 亦 可 於 同 一 期 限 內 向 委 員 會 要 求 聆 訊 。
3.有 關 詳 情 , 請 參 閱 該 執 行 規 例 。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呂 梓 汶 代 行 )
2019 年 3 月 25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
註 2: |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