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業 資 料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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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案 號 碼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03/2018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電 動 單 車 徵 收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繼 本 署 於 2018 年 5 月 8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33/2018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刊 登 一 項 執 行 規 例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電 動 單 車 徵 收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8R1012&from=EN。
2.規 例 的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
( a ) 產 品 | : | 配 有 輔 助 腳 踏 和 輔 助 電 子 馬 達 的 單 車 ,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8711 60 10 及 ex 8711 60 90 。 有 關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僅 供 參 考 。 |
( b ) 稅 率 | : |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83.6%( 數 間 公 司 除 外 ,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21.8% 至 83.6% 不 等 ) 。 |
( c ) 生 效 日 期 | : | 2018 年 7 月 19 日 ( 該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將 適 用 六 個 月 ) 。 |
( d ) 徵 收 稅 項 | : | 放 行 所 述 產 品 在 歐 盟 自 由 流 通 , 必 須 繳 交 相 等 於 臨 時 稅 額 的 保 證 金 。 |
( e ) 提 出 要 求 / 意 見 的 限 期 | : |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18 年 7 月 19 日 起 計 25 日 內 , 以 書 面 要 求 委 員 會 披 露 通 過 該 規 例 所 依 據 的 重 要 事 項 和 考 慮 因 素 , 並 向 委 員 會 表 達 意 見 , 以 及 向 委 員 會 及 / 或 聽 證 官 要 求 聆 訊 。 |
3.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呂 梓 汶 代 行 )
2018 年 7 月 19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
註 2: |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