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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99/2018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並 擴 展 至 從 印 度 進 口 的 若 干 玻 璃 纖 維 網 格 布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局 部 重 新 展 開 豁 免 調 查

繼 本 署 於 2015 年 9 月 11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04/2015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發 出 了 一 項 公 告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並 擴 展 至 從 印 度 進 口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印 度 的 若 干 進 口 玻 璃 纖 維 網 格 布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局 部 重 新 展 開 豁 免 調 查 。 該 公 告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8XC0518(03)&from=EN

2.委 員 會 決 定 重 新 展 開 豁 免 調 查 。 重 新 展 開 調 查 的 範 圍 限 於 研 究 將 豁 免 的 時 間 範 圍 向 後 延 展 至 由 2013 年 12 月 20 日 翌 日 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 的 期 間 是 否 恰 當 。

3.根 據 公 告 的 條 文 ,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須 於 2018 年 5 月 18 日 起 計 37 日 內 向 委 員 會 表 達 意 見 、 呈 交 資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證 據 。 他 們 可 向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要 求 聆 訊 , 亦 可 提 出 要 求 與 直 接 向 歐 盟 貿 易 專 員 負 責 的 聽 證 官 進 行 聆 訊 或 介 入 。 聆 訊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 並 須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 於 2018 年 5 月 18 日 起 計 15 日 內 提 出 。

4.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呂 梓 汶 代 行 )

2018 年 5 月 23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