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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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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96/2018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卷 狀 鋁 箔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展 開 屆 滿 期 覆 核

繼 本 署 於 2017 年 6 月 21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16/2017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刊 登 一 項 公 告 , 宣 布 對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卷 狀 鋁 箔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展 開 屆 滿 期 覆 核 。 該 公 告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8XC0313(04)&from=EN

2.此 次 屆 滿 期 覆 核 是 應 代 表 佔 歐 盟 若 干 卷 狀 鋁 箔 總 生 產 量 超 過 40% 的 生 產 商 提 出 的 要 求 而 展 開 。 該 項 要 求 是 基 於 反 傾 銷 措 施 有 效 期 屆 滿 後 , 傾 銷 情 況 可 能 會 再 次 出 現 , 並 對 歐 盟 工 業 再 次 造 成 損 害 。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足 夠 證 據 展 開 屆 滿 期 覆 核 。 公 告 的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

( a ) 受 覆 核 的 產 品 : 厚 度 0.007 毫 米 以 上 但 不 超 過 0.021 毫 米 的 鋁 箔 , 無 襯 背 , 除 輥 軋 外 未 經 進 一 步 加 工 , 不 論 是 否 有 凸 面 , 以 不 超 過 10 公 斤 的 低 重 量 卷 狀 形 式 包 裝 , 現 時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7607 11 11 和 ex 7607 19 10 ( TARIC 代 碼 7607 11 11 10 和 7607 19 10 10 ) 。
( b ) 程 序 : 鑑 於 涉 及 此 次 屆 滿 期 覆 核 的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生 產 商 數 目 可 能 眾 多 , 並 為 了 能 夠 在 法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調 查 , 委 員 會 可 能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 為 方 便 委 員 會 能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 以 及 選 取 使 用 這 方 法 時 的 抽 樣 調 查 對 象 , 所 有 生 產 商 或 其 代 表 , 包 括 在 原 來 導 致 須 接 受 此 次 覆 核 的 措 施 的 調 查 中 沒 有 提 供 合 作 的 生 產 商 或 其 代 表 , 必 須 於 2018 年 3 月 13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向 委 員 會 表 明 身 分 , 並 提 供 有 關 公 告 附 件 I 所 要 求 的 公 司 資 料 , 包 括 其 身 分 和 聯 絡 資 料 、 營 業 額 和 銷 售 量 、 生 產 量 和 生 產 能 力 、 公 司 和 相 關 公 司 的 活 動 。 透 過 提 供 此 等 資 料 , 該 生 產 商 同 意 可 能 被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 如 被 選 中 納 入 抽 樣 , 該 公 司 須 填 寫 問 卷 和 接 受 有 關 人 員 到 其 處 所 進 行 視 察 , 以 核 實 他 們 回 答 的 資 料 。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抽 樣 的 選 取 提 交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必 須 於 2018 年 3 月 13 日 起 計 21 日 內 把 資 料 送 達 委 員 會 。

如 需 採 取 抽 樣 , 委 員 會 會 根 據 生 產 量 、 銷 售 量 或 出 口 量 的 最 大 代 表 性 及 在 時 限 內 可 合 理 進 行 調 查 的 原 則 選 出 生 產 商 。 所 有 已 知 的 生 產 商 、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當 局 及 生 產 商 商 會 , 將 獲 告 知 哪 些 公 司 被 選 中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所 有 被 抽 樣 調 查 選 中 的 生 產 商 , 須 於 抽 樣 調 查 選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計 37 日 內 呈 交 填 妥 的 問 卷 。 已 同 意 可 能 被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而 未 被 選 中 的 生 產 商 , 將 被 視 為 合 作 的 生 產 商 。

此 次 調 查 的 有 關 人 士 將 獲 通 知 委 員 會 有 意 用 作 釐 定 正 常 價 值 的 有 關 來 源 , 包 括 合 適 的 第 三 國 家 代 表 的 選 擇 。 根 據 委 員 會 的 資 料 , 土 耳 其 可 能 是 第 三 國 家 代 表 。 所 有 中 國 內 地 生 產 商 必 須 於 2018 年 3 月 13 日 起 計 15 日 內 , 提 供 通 告 的 附 件 III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 包 括 身 分 和 聯 絡 資 料 , 以 及 生 產 商 和 相 關 公 司 使 用 的 材 料 和 能 源 的 資 料 。 委 員 會 亦 會 向 中 國 內 地 政 府 發 出 問 卷 。

根 據 公 告 的 條 文 ,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須 於 2018 年 3 月 13 日 起 計 37 日 內 向 委 員 會 表 達 意 見 、 呈 交 資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證 據 。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亦 可 向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要 求 聆 訊 。 有 關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 並 須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 倘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 要 求 必 須 於 2018 年 3 月 13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

有 關 人 士 請 以 電 郵 遞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 包 括 掃 瞄 的 授 權 書 和 核 證 文 件 。 如 使 用 電 郵 , 有 關 人 士 須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歐 盟 貿 易 局 ( DG Trade ) 網 頁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 " 貿 易 抗 辯 個 案 中 與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 文 件 中 所 載 適 用 於 以 電 郵 方 式 遞 交 資 料 的 規 則 。

至 於 與 委 員 會 通 訊 的 更 多 規 則 及 資 料 , 包 括 適 用 於 以 電 郵 形 式 遞 交 的 準 則 , 有 關 人 士 應 參 考 上 述 公 告 所 載 與 有 關 人 士 通 訊 的 指 示 。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地 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 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電 郵 :
TRADE-R684-ALU-FOIL-DUMPING@ec.europa.eu
TRADE-R684-ALU-FOIL-INJURY@ec.europa.eu

有 關 人 士 可 要 求 聽 證 官 介 入 貿 易 聆 訊 。 聽 證 官 作 為 有 關 人 士 和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的 橋 樑 , 會 覆 核 取 閱 檔 案 要 求 、 文 件 保 密 糾 紛 、 延 長 時 限 要 求 , 以 及 第 三 者 參 與 聆 訊 的 要 求 。 聆 訊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 並 須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 如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 該 要 求 必 須 於 2018 年 3 月 13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歐 盟 貿 易 局 ( DG Trade ) 網 站 的 聽 證 官 網 頁 查 閱 詳 情 和 聽 證 官 的 聯 絡 方 法 :
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c ) 調 查 時 間 表 : 調 查 會 於 2018 年 3 月 13 日 起 計 15 個 月 內 完 成 。

3.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呂 梓 汶 代 行 )

2018 年 3 月 27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