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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40/2017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修 訂 歐 洲 理 事 會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託 運 的 進 口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 即 電 池 )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及 反 補 貼 稅 的 執 行 規 例 及 撤 銷 接 納 與 該 等 產 品 相 關 的 承 諾

繼 本 署 於 2017 年 3 月 7 日 就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託 運 的 進 口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 即 電 池 )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及 反 補 貼 措 施 展 開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85/2017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刊 登 一 項 執 行 規 例 。 該 執 行 規 例 將 於 2017 年 9 月 16 日 起 計 15 天 後 生 效 , 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7R1570&from=EN

2.委 員 會 認 為 現 行 承 諾 的 最 低 進 口 價 機 制 並 沒 有 跟 隨 國 際 價 格 下 跌 , 因 此 未 能 反 映 對 歐 盟 工 業 的 非 損 害 價 格 。 委 員 會 遂 將 實 施 按 季 度 調 整 的 可 變 最 低 進 口 價 , 以 取 代 原 有 的 價 格 承 諾 , 而 已 接 納 的 承 諾 亦 將 相 應 地 撤 銷 。

3.新 最 低 進 口 價 只 適 用 於 仍 然 參 與 價 格 承 諾 , 或 已 自 願 退 出 承 諾 而 委 員 會 沒 有 發 現 任 何 問 題 的 合 作 公 司 。 這 些 公 司 的 名 稱 列 於 該 規 例 的 附 件 。

4.委 員 會 制 定 了 最 低 進 口 價 下 跌 制 度 , 並 認 為 單 晶 體 和 多 晶 體 的 組 件 和 電 池 應 有 獨 立 的 最 低 進 口 價 , 因 為 這 四 種 產 品 都 有 獨 特 的 價 格 、 輸 出 和 特 性 , 且 容 易 讓 海 關 當 局 辨 認 。 獨 立 的 新 最 低 進 口 價 表 列 於 該 規 例 的 第 一 條 和 第 三 條 。

5.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呂 梓 汶 代 行 )

2017 年 9 月 29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