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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3/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86/2017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鐵 或 非 合 金 鋼 , 或 其 他 合 金 鋼 平 板 熱 輥 軋 材 徵 收 確 定 反 補 貼 稅 , 以 及 修 訂 對 其 實 施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的 理 事 會 執 行 規 例

繼 本 署 分 別 於 2016 年 5 月 16 日 和 2016 年 10 月 12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34/2016 號 和 第 797/2016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刊 登 一 項 執 行 規 例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鐵 或 非 合 金 鋼 , 或 其 他 合 金 鋼 平 板 熱 輥 軋 材 徵 收 確 定 反 補 貼 稅 , 並 修 訂 對 其 實 施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的 理 事 會 執 行 規 例 , 以 修 改 現 行 生 效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稅 率 。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7R0969&from=EN

2.規 例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

( a ) 產 品 : 若 干 鐵 或 非 合 金 鋼 , 或 其 他 合 金 鋼 平 板 熱 輥 軋 材 , 不 論 是 否 卷 狀 ( 包 括 切 斷 為 所 需 長 度 和 「 窄 帶 」 產 品 ) , 除 熱 輥 軋 ( 熱 軋 扁 ) 外 未 經 進 一 步 加 工 , 未 經 包 層 、 鍍 層 或 塗 層 ,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7208 10 00 、 7208 25 00 、 7208 26 00 、 7208 27 00 、 7208 36 00 、 7208 37 00 、 7208 38 00 、 7208 39 00 、 7208 40 00 、 7208 52 10 、 7208 52 99 、 7208 53 10 、 7208 53 90 、 7208 54 00 、 7211 13 00 、 7211 14 00 、 7211 19 00 、 ex 7225 19 10 ( TARIC 代 碼 7225 19 10 90 ) 、 7225 30 90 、 ex 7225 40 60 ( TARIC 代 碼 7225 40 60 90 ) 、 7225 40 90 、 ex 7226 19 10 ( TARIC 代 碼 7226 19 10 90 ) 、 7226 91 91 及 7226 91 99 。

並 不 包 括 :
  • 不 銹 鋼 和 硅 電 工 鋼 取 向 產 品 ;
  • 工 鋼 及 高 速 鋼 產 品 ;
  • 非 卷 狀 、 未 有 浮 雕 圖 紋 , 厚 度 超 過 10 毫 米 , 闊 度 為 600 毫 米 或 更 闊 的 產 品 ; 以 及
  • 非 卷 狀 、 未 有 浮 雕 圖 紋 , 厚 度 為 4.75 毫 米 或 更 厚 ( 但 不 超 過 10 毫 米 ) , 闊 度 為 2 050 毫 米 或 更 闊 的 產 品
( b ) 稅 率 : 確 定 反 補 貼 稅 :
  • 繳 稅 前 在 聯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35.9% ( 一 些 公 司 除 外 ,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4.6% 至 31.5% 不 等 )
經 修 訂 後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稅 率 :
  • 繳 稅 前 在 聯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0% ( 一 些 公 司 除 外 ,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0% 至 31.3% 不 等 )
( c ) 生 效 日 期 : 2017 年 6 月 10 日

3.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350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蘇 逸 佳 代 行 )

2017 年 6 月 15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