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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230/2/1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76/2017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修 訂 玩 具 安 全 指 示

繼 本 署 於 2017 年 6 月 8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67/2017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項 指 示 , 就 苯 酚 ( phenol ) 修 訂 有 關 玩 具 安 全 指 示 2009/48/EC 附 件 II 的 附 錄 C 。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指 示 ( EU ) 2017/774 , 並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7L0774&from=EN

詳 情

2.為 高 度 保 護 兒 童 免 受 玩 具 中 化 學 物 質 引 致 的 風 險 , 指 示 2009/48/EC 對 化 學 物 質 設 立 了 若 干 規 定 , 包 括 設 定 對 在 玩 具 中 使 用 化 學 品 的 特 定 限 制 值 。 目 前 , 指 示 2009/48/EC 僅 對 苯 酚 的 含 量 設 定 限 制 , 而 沒 有 轉 移 水 平 的 限 制 。 現 在 , 指 示 ( EU ) 2017/774 通 過 , 當 在 聚 合 物 分 析 時 , 苯 酚 在 玩 具 中 的 含 量 應 被 限 制 至 5mg/l ( 轉 移 水 平 ) 。 而 當 作 防 腐 劑 分 析 時 , 最 高 濃 度 亦 應 被 限 制 至 每 公 斤 10 毫 克 ( 限 制 含 量 ) 。 有 關 分 析 應 按 照 歐 洲 標 準 EN 71-10 : 2005 及 EN 71-11 : 2005 進 行 。

3.指 示 2017/774 已 於 2017 年 5 月 24 日 生 效 。 歐 盟 成 員 國 最 遲 須 於 2018 年 11 月 4 日 通 過 及 公 布 所 需 的 法 律 、 規 例 及 行 政 條 文 , 以 符 合 該 指 示 的 規 定 。

查 詢

4.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本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盧 鎮 澔 代 行 )

2017 年 6 月 12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