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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62/2017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就 把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稅 擴 展 至 從 印 尼 、 馬 來 西 亞 、 斯 里 蘭 卡 及 突 尼 斯 託 運 的 進 口 單 車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這 些 經 濟 體 ) 展 開 覆 核 , 範 圍 限 於 一 家 突 尼 斯 出 口 生 產 商

繼 本 署 於 2013 年 6 月 5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38/2013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刊 登 一 項 執 行 規 例 , 就 把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擴 展 至 從 印 尼 、 馬 來 西 亞 、 斯 里 蘭 卡 及 突 尼 斯 託 運 的 進 口 單 車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這 些 經 濟 體 ) 展 開 覆 核 , 範 圍 限 於 一 家 突 尼 斯 出 口 生 產 商 。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7R0777&from=EN

2.是 次 覆 核 是 應 突 尼 斯 一 家 出 口 生 產 商 Look Design System SA 提 出 的 要 求 而 展 開 , 理 由 是 其 與 中 國 內 地 受 制 於 措 施 的 任 何 出 口 商 或 生 產 商 並 無 關 連 , 而 且 其 在 調 查 期 間 並 無 向 歐 盟 輸 出 有 關 產 品 。 規 例 的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

( a ) 受 覆 核 產 品 :
從 印 尼 、 馬 來 西 亞 、 斯 里 蘭 卡 及 突 尼 斯 託 運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這 些 經 濟 體 ) 沒 有 裝 馬 達 的 單 車 及 其 他 腳 踏 車 ( 包 括 運 貨 三 輪 車 , 但 獨 輪 車 除 外 ) ,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8712 00 30 及 ex 8712 00 70 ( TARIC 代 碼 8712 00 30 10 及 8712 00 70 91 )
( b ) 程 序 :
根 據 規 例 的 條 文 ,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須 於 2017 年 5 月 6 日 起 計 37 日 內 向 委 員 會 表 達 意 見 、 呈 交 資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證 據 。 有 關 人 士 可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要 求 聆 訊 。 有 關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 並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 倘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 相 關 要 求 必 須 於 2017 年 5 月 6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

有 關 人 士 請 以 電 子 郵 件 遞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 包 括 掃 瞄 的 授 權 書 和 核 證 文 件 。 如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 有 關 人 士 須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歐 盟 貿 易 局 ( DG Trade ) 網 頁 :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 , " 貿 易 抗 辯 個 案 中 與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 一 文 中 所 載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資 料 的 規 則 。

至 於 與 委 員 會 通 訊 的 更 多 規 則 及 資 料 , 包 括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形 式 遞 交 的 準 則 , 有 關 人 士 應 參 考 上 述 規 例 所 載 的 通 訊 指 示 。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地 址 :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 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電 郵 : TRADE-R662-BICYCLES-CIR@ec.europa.eu

有 關 人 士 可 要 求 聽 證 官 介 入 貿 易 聆 訊 。 聽 證 官 作 為 有 關 人 士 和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的 橋 樑 , 會 覆 核 取 閱 檔 案 要 求 、 文 件 保 密 糾 紛 、 延 長 時 限 要 求 , 以 及 第 三 者 參 與 聆 訊 的 要 求 。 如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 該 要 求 必 須 於 2017 年 5 月 6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歐 盟 貿 易 局 ( DG Trade ) 網 站 的 聽 證 官 網 頁 查 閱 詳 情 和 聽 證 官 的 聯 絡 方 法 :
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c ) 調 查 時 間 表 : 調 查 會 於 2017 年 5 月 6 日 起 計 9 個 月 內 完 成 。

3.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麥 施 丹 代 行 )

2017 年 5 月 10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