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193/2017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電 動 單 車 展 開 反 補 貼 程 序
繼 本 署 於 2017 年 11 月 9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85/2017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刊 登 一 項 公 告 , 宣 布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電 動 單 車 展 開 反 補 貼 程 序 。 該 公 告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7XC1221(03)&from=EN。
詳 情
2.公 告 的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
( a ) 受 查 產 品 | : | 配 有 輔 助 腳 踏 和 輔 助 電 子 馬 達 的 單 車 ,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8711 60 10 及 ex 8711 60 90 ( TARIC 代 碼 8711 60 90 10 )。 有 關 合 併 名 目 僅 供 參 考 。 |
( b ) 程 序 | : | 鑑 於 涉 及 此 次 程 序 的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生 產 商 數 目 可 能 眾 多 , 並 為 了 能 夠 在 法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調 查 , 委 員 會 可 能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 為 方 便 委 員 會 能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 以 及 選 取 使 用 這 方 法 時 的 抽 樣 調 查 對 象 , 所 有 出 口 生 產 商 或 其 代 表 須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有 關 公 告 附 件 I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 包 括 其 身 分 和 聯 絡 資 料 、 營 業 額 、 銷 售 量 、 公 司 和 相 關 公 司 的 活 動 , 以 及 公 司 關 乎 受 查 產 品 的 投 資 , 以 表 明 其 身 分 。 透 過 提 供 此 等 資 料 , 該 公 司 同 意 可 能 被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 如 被 選 中 納 入 抽 樣 , 該 公 司 須 填 寫 問 卷 和 接 受 有 關 人 員 到 其 處 所 進 行 視 察 , 以 核 實 他 們 回 答 的 資 料 。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這 些 資 料 須 於 2017 年 12 月 21 日 起 計 15 日 內 送 達 委 員 會 。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抽 樣 的 選 取 提 交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必 須 於 2017 年 12 月 21 日 起 計 21 日 內 把 資 料 送 達 委 員 會 。 如 需 採 取 抽 樣 , 委 員 會 會 根 據 輸 往 歐 盟 的 出 口 量 的 最 大 代 表 性 及 在 時 限 內 可 合 理 進 行 調 查 的 原 則 選 出 出 口 生 產 商 。 所 有 已 知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當 局 及 出 口 生 產 商 商 會 , 將 獲 告 知 哪 些 公 司 被 選 中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所 有 被 抽 樣 調 查 選 中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及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當 局 , 須 於 抽 樣 調 查 選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計 37 日 內 呈 交 填 妥 的 問 卷 。 已 同 意 可 能 被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而 未 被 選 中 的 公 司 , 將 被 視 為 合 作 的 公 司 。 未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的 合 作 出 口 生 產 商 如 有 意 申 請 個 別 補 貼 差 價 , 必 須 索 取 問 卷 , 並 於 相 同 限 期 內 交 回 填 妥 的 問 卷 回 覆 。 然 而 , 他 們 應 留 意 , 如 委 員 會 進 行 抽 樣 調 查 , 並 認 為 出 口 生 產 商 的 數 目 眾 多 , 個 別 釐 定 會 過 於 繁 複 和 阻 礙 有 關 調 查 準 時 完 成 , 便 可 能 不 為 他 們 釐 定 個 別 補 貼 差 價 。 根 據 公 告 的 條 文 ,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須 於 2017 年 12 月 21 日 起 計 37 日 內 向 委 員 會 表 達 意 見 、 呈 交 資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證 據 。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亦 可 向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要 求 聆 訊 。 有 關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 並 須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 倘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 要 求 必 須 於 2017 年 12 月 21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 一 般 而 言 , 有 關 人 士 請 以 電 郵 遞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 包 括 掃 瞄 的 授 權 書 和 核 證 文 件 。 如 使 用 電 郵 , 有 關 人 士 須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歐 盟 貿 易 局 ( DG Trade ) 網 頁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 「 貿 易 抗 辯 個 案 中 與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 文 件 中 所 載 適 用 於 以 電 郵 方 式 遞 交 資 料 的 規 則 。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地 址 :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 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電 郵 地 址: TRADE-AS646-EBIKES-SUBSIDY@ec.europa.eu TRADE-AS646-EBIKES-INJURY@ec.europa.eu 有 關 人 士 可 要 求 聽 證 官 介 入 貿 易 聆 訊 。 聽 證 官 作 為 有 關 人 士 和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的 橋 樑 , 會 覆 核 取 閱 檔 案 要 求 、 文 件 保 密 糾 紛 、 延 長 時 限 要 求 , 以 及 第 三 者 參 與 聆 訊 的 要 求 。 聆 訊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 並 須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 如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 該 要 求 必 須 於 2017 年 12 月 21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歐 盟 貿 易 局 ( DG Trade ) 網 站 的 聽 證 官 網 頁 查 閱 詳 情 和 聽 證 官 的 聯 絡 方 法 : 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 c ) 調 查 時 間 表 | : | 調 查 會 於 2017 年 12 月 21 日 起 計 13 個 月 內 完 成 。 臨 時 措 施 可 不 遲 於 相 同 日 期 起 計 9 個 月 內 開 始 實 施 。 |
背 景
3.委 員 會 是 基 於 代 表 佔 歐 盟 電 動 單 車 總 生 產 量 超 過 25% 的 生 產 商 的 European Bicycl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 投 訴 人 ) 於 2017 年 11 月 8 日 所 作 的 投 訴 而 展 開 是 次 反 補 貼 程 序 。 據 投 訴 人 提 供 的 證 據 顯 示 : ( i )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受 查 產 品 的 生 產 商 從 中 國 內 地 政 府 所 給 予 的 多 項 補 貼 中 得 益 ; ( ii )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受 查 進 口 產 品 , 在 整 體 實 際 數 量 和 巿 場 佔 有 率 上 均 有 所 增 加 ; 以 及 ( iii ) 受 查 進 口 產 品 的 數 量 及 價 格 已 對 歐 盟 工 業 的 銷 售 數 量 及 巿 場 佔 有 率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 並 對 歐 盟 的 產 品 價 格 構 成 下 行 壓 力 , 令 其 不 能 提 升 至 合 理 水 平 , 因 而 對 歐 盟 工 業 的 整 體 表 現 造 成 實 質 的 不 利 影 響 。
查 詢
4.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350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蘇 逸 佳 代 行 )
2017 年 12 月 22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
註 2: |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