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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114/2017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修 訂 歐 洲 理 事 會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陶 瓷 餐 具 及 廚 房 器 具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的 執 行 規 例

繼 本 署 於 2017 年 4 月 19 日 就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陶 瓷 餐 具 及 廚 房 器 具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展 開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70/2017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刊 登 一 項 執 行 規 例 , 修 訂 原 先 的 理 事 會 執 行 規 例 以 釐 清 產 品 的 定 義 。 該 執 行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7R1932&from=EN

2.覆 核 確 認 由 於 物 理 、 技 術 及 化 學 特 性 、 最 終 用 途 及 生 產 過 程 並 不 相 同 , 受 覆 核 的 產 品 類 型 並 不 屬 現 行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產 品 範 圍 。

3.對 於 沒 涵 蓋 於 新 定 義 之 下 的 貨 品 , 已 繳 付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及 確 實 已 徵 收 的 臨 時 稅 項 應 予 以 退 還 或 減 免 。 退 還 和 減 免 稅 款 的 要 求 必 須 由 國 家 海 關 機 構 提 出 。

4.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呂 梓 汶 代 行 )

2017 年 12 月 7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