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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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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85/2017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終 止 對 可 能 以 從 印 度 託 運 的 進 口 無 縫 不 銹 鋼 管 迴 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同 類 進 口 產 品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進 行 調 查 及 終 止 對 該 等 進 口 產 品 進 行 登 記

繼 本 署 於 2017 年 2 月 23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60/2017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刊 登 一 項 執 行 決 定 , 終 止 對 可 能 以 從 印 度 託 運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印 度 的 進 口 無 縫 不 銹 鋼 管 迴 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同 類 進 口 產 品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進 行 調 查 。 該 決 定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7R2093&from=EN

2.調 查 結 果 顯 示 , 除 了 逃 避 反 傾 銷 稅 外 , 還 有 其 他 理 由 及 經 濟 理 據 改 變 中 國 內 地 、 印 度 和 歐 盟 之 間 的 貿 易 模 式 。 委 員 會 認 為 該 情 況 不 足 以 滿 足 迴 避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條 件 , 因 此 決 定 中 止 反 迴 避 調 查 。

3.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呂 梓 汶 代 行 )

2017 年 12 月 4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