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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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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編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24/2016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耐 腐 蝕 鋼 展 開 反 傾 銷 程 序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刊 登 一 項 公 告 , 宣 布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耐 腐 蝕 鋼 展 開 反 傾 銷 程 序 。 該 公 告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6XC1209(03)&from=EN

詳 情

2.委 員 會 是 基 於 代 表 佔 歐 盟 若 干 耐 腐 蝕 鋼 總 生 產 量 超 過 53% 的 八 個 生 產 商 ( 投 訴 人 ) - European Steel Association ( EUROFER ) 於 2016 年 10 月 25 日 提 出 的 投 訴 而 展 開 是 次 程 序 。 據 稱 投 訴 人 已 提 供 表 面 證 據 , 證 明 該 受 調 查 的 進 口 產 品 的 數 量 和 價 格 已 對 歐 盟 工 業 收 取 的 價 格 水 平 和 市 場 佔 有 率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 並 對 歐 盟 工 業 的 整 體 表 現 和 / 或 財 務 狀 況 造 成 實 質 的 不 利 影 響 。

3.公 告 的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

( a ) 受 查 產 品 : 若 干 耐 腐 蝕 鋼 , 為 鐵 或 合 金 鋼 、 或 非 合 金 鋼 的 平 板 軋 材 ; 鋁 脫 氧 ; 以 熱 浸 鍍 鋅 和 / 或 鋁 及 沒 有 其 它 金 屬 鍍 層 或 塗 層 ; 化 學 鈍 化 ; 以 重 量 計 含 : 0.015% 或 以 上 但 不 多 於 0.170% 的 碳 , 0.015% 或 以 上 但 不 多 於 0.100% 的 鋁 , 不 多 於 0.045% 的 鈮 , 不 多 於 0.010% 的 鈦 和 不 多 於 0.010% 的 釩 ; 作 卷 狀 、 定 尺 片 狀 和 窄 條 狀 ,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7210 41 00 、 ex 7210 49 00 、 ex 7210 61 00 、 ex 7210 69 00 、 ex 7212 30 00 、 ex 7212 50 61 、 ex 7212 50 69 、 ex 7225 92 00 、 ex 7225 99 00 、 ex 7226 99 30 及 ex 7226 99 70 ( TARIC 代 碼 7210 41 00 20 、 7210 49 00 20 、 7210 61 00 20 、 7210 69 00 20 、 7212 30 00 20 、 7212 50 61 20 、 7212 50 69 20 、 7225 92 00 20 、 7225 99 00 22 、 7225 99 00 35 、 7225 99 00 92 、 7226 99 30 10 、 7226 99 70 94 ) 。 該 等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只 供 參 考 之 用 。

不 包 括 以 下 軋 材 :
  • 不 銹 鋼 、 硅 電 工 鋼 及 高 速 鋼 ,
  • 除 熱 輥 軋 或 冷 輥 軋 ( 冷 延 ) 外 未 經 進 一 步 加 工 。
( b ) 程 序 : 鑑 於 涉 及 是 次 程 序 的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生 產 商 數 目 可 能 眾 多 , 並 為 了 能 夠 在 法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調 查 , 委 員 會 可 能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 為 方 便 委 員 會 能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 以 及 選 取 使 用 這 方 法 時 的 抽 樣 調 查 對 象 , 所 有 出 口 生 產 商 或 其 代 表 須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有 關 公 告 附 件 I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 包 括 其 身 分 和 聯 絡 資 料 、 營 業 額 、 銷 售 量 、 公 司 和 相 關 公 司 的 活 動 , 以 表 明 其 身 分 。 透 過 提 供 此 等 資 料 , 該 公 司 同 意 可 能 被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 如 被 選 中 納 入 抽 樣 , 該 公 司 須 填 寫 問 卷 和 接 受 有 關 人 員 到 其 處 所 進 行 視 察 , 以 核 實 他 們 回 答 的 資 料 。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這 些 資 料 須 於 2016 年 12 月 9 日 起 計 15 日 內 送 達 委 員 會 。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抽 樣 的 選 取 提 交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必 須 於 2016 年 12 月 9 日 起 計 21 日 內 把 資 料 送 達 委 員 會 。

如 需 採 取 抽 樣 , 委 員 會 會 根 據 輸 往 歐 盟 的 出 口 量 的 最 大 代 表 性 及 在 時 限 內 可 合 理 進 行 調 查 的 原 則 選 出 出 口 生 產 商 。 所 有 已 知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當 局 及 出 口 生 產 商 商 會 , 將 獲 告 知 哪 些 公 司 被 選 中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所 有 被 抽 樣 調 查 選 中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 須 於 抽 樣 調 查 選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計 37 日 內 呈 交 填 妥 的 問 卷 。 已 同 意 可 能 被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而 未 被 選 中 的 公 司 , 將 被 視 為 合 作 的 公 司 。 未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的 合 作 出 口 生 產 商 如 有 意 申 請 個 別 傾 銷 差 價 , 必 須 索 取 問 卷 , 並 於 相 同 限 期 內 交 回 填 妥 的 問 卷 回 覆 。

就 中 國 內 地 進 口 而 言 , 正 常 價 值 須 根 據 市 場 經 濟 第 三 國 家 的 價 格 或 推 定 價 值 決 定 。 為 此 , 委 員 會 已 暫 時 選 擇 加 拿 大 作 為 合 適 的 市 場 經 濟 第 三 國 家 。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16 年 12 月 9 日 起 計 10 日 內 就 選 擇 此 替 代 國 一 事 提 出 意 見 。 根 據 委 員 會 獲 得 的 資 料 , 該 受 調 查 的 產 品 亦 有 於 台 灣 、 土 耳 其 、 澳 洲 、 韓 國 及 印 度 生 產 。 為 最 終 選 取 市 場 經 濟 第 三 國 家 , 委 員 會 會 調 查 有 關 產 品 有 否 在 該 等 市 場 經 濟 第 三 國 家 生 產 和 銷 售 , 且 顯 示 受 覆 核 產 品 正 在 該 等 國 家 進 行 生 產 。

根 據 公 告 的 條 文 ,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須 於 2016 年 12 月 9 日 起 計 37 日 內 向 委 員 會 表 達 意 見 、 呈 交 資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證 據 。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亦 可 向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要 求 聆 訊 。 有 關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 並 須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 倘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 要 求 必 須 於 2016 年 12 月 9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 其 後 的 聆 訊 要 求 , 則 必 須 於 委 員 會 與 有 關 人 士 的 往 來 書 信 列 明 的 指 定 限 期 前 呈 交 。

一 般 而 言 , 有 關 人 士 請 以 電 子 郵 件 遞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 包 括 掃 瞄 的 授 權 書 和 核 證 文 件 。 如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 有 關 人 士 須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歐 盟 貿 易 局 ( DG Trade ) 網 頁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 " 貿 易 抗 辯 個 案 中 與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 文 件 中 所 載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資 料 的 規 則 。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地 址 :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 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電 郵 :
  1. TRADE-CRS-DUMPING@ec.europa.eu - 供 出 口 生 產 商 、 相 關 進 口 商 、 其 商 會 和 中 國 內 地 的 代 表 使 用 , 以 及 用 於 與 替 代 國 相 關 事 宜
  2. TRADE-CRS-INJURY@ec.europa.eu - 用 於 與 裁 定 損 害 和 評 估 歐 盟 利 益 相 關 的 事 宜
有 關 人 士 可 要 求 聽 證 官 介 入 貿 易 聆 訊 。 聽 證 官 作 為 有 關 人 士 和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的 橋 樑 , 會 覆 核 取 閱 檔 案 要 求 、 文 件 保 密 糾 紛 、 延 長 時 限 要 求 , 以 及 第 三 者 參 與 聆 訊 的 要 求 。 聆 訊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 並 須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 如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 該 要 求 必 須 於 2016 年 12 月 9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歐 盟 貿 易 局 ( DG Trade ) 網 站 的 聽 證 官 網 頁 查 閱 詳 情 和 聽 證 官 的 聯 絡 方 法 :
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c ) 調 查 時 間 表 : 調 查 會 於 2016 年 12 月 9 日 起 計 15 個 月 內 完 成 。 臨 時 措 施 可 不 遲 於 相 同 日 期 起 計 9 個 月 內 開 始 實 施 。

查 詢

4.如 商 號 涉 及 在 廣 東 省 出 口 有 關 產 品 , 可 聯 絡 廣 東 省 商 務 廳 公 平 貿 易 局 貿 易 救 濟 處 處 長 岳 陽 ( 電 話 : 8620 3881 9083 ) 。 該 處 的 職 能 包 括 就 針 對 廣 東 省 出 口 商 品 的 反 傾 銷 調 查 , 指 導 和 協 調 廣 東 省 內 企 業 參 加 應 訴 和 相 關 的 工 作 。

5.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麥 施 丹 代 行 )

2016 年 12 月 14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