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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編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41/2016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天 冬 氨 醯 苯 丙 氨 酸 甲 酯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繼 本 署 於 2016 年 2 月 29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20/2016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已 刊 登 一 項 執 行 規 例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天 冬 氨 醯 苯 丙 氨 酸 甲 酯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有 關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6R1247

詳 情

2.規 例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

( a ) 產 品 :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天 冬 氨 醯 苯 丙 氨 酸 甲 酯 ( N-L-α-天 冬 氨 酰 -L-苯 丙 氨 酸 -1-甲 基 酯 , 3-胺 基 -N-( α-甲 氧 甲 醯 基 -苯 乙 基 ) -琥 珀 醯 胺 酸 -N-甲 基 酯 ) , CAS 登 記 號 22839-47-0 ,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2924 29 98 ( TARIC 代 碼 2924 ‍29 98 05 )
 
( 註 : 委 員 會 決 定 從 產 品 定 義 中 刪 除 含 有 天 冬 氨 醯 苯 丙 氨 酸 甲 酯 的 製 劑 和 混 合 物 。 )
( b ) 稅 率 :
繳 付 關 稅 前 在 聯 盟 邊 界 到 岸 價 格 的 59.4%( 多 間 公 司 除 外 ,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55.4% 至 59.4% 不 等 )
( c ) 生 效 日 期 : 2016 年 7 月 30 日
( d ) 實 施 期 : 5 年
( e ) 徵 收 稅 項 : 根 據 委 員 會 自 2016 年 2 月 27 日 起 以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方 式 繳 交 的 保 證 金 將 確 定 徵 收

3.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350 向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蘇 逸 佳 代 行 )

2016 年 8 月 1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