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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36/2016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為 評 定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生 產 商 的 若 干 市 場 經 濟 待 遇 及 個 別 待 遇 聲 明 訂 立 程 序 並 執 行 歐 洲 聯 盟 法 院 的 裁 決

繼 本 署 於 2013 年 10 月 11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21/2013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發 出 一 項 執 行 規 例 , 為 評 定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生 產 商 的 若 干 市 場 經 濟 待 遇 及 個 別 待 遇 聲 明 訂 立 程 序 , 以 及 執 行 歐 洲 聯 盟 法 院 的 裁 決 。 該 執 行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6.041.01.0003.01.ENG 。

詳 情

2.             隨 着 2012 年 的 裁 決 , 兩 家 須 繳 納 歐 盟 反 傾 銷 稅 的 鞋 面 用 皮 革 製 鞋 履 的 進 口 商 C&J Clark International Ltd 及 Puma SE , 向 其 國 內 法 院 對 進 口 品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提 出 質 疑 。 有 關 事 項 其 後 轉 介 至 歐 洲 聯 盟 法 院 作 初 步 裁 決 。 法 院 在 2016 年 2 月 4 日 的 裁 決 中 宣 布 , 由 於 委 員 會 沒 有 查 核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 未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所 提 交 的 市 場 經 濟 待 遇 及 個 別 待 遇 聲 ‍明 , 歐 盟 理 事 會 兩 項 實 施 和 延 長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規 例 宣 告 無 效 。 為 符 合 裁 ‍決 , 委 員 會 訂 立 了 以 下 程 序 。
 
3.             對 於 C&J Clark International Ltd 及 Puma SE 的 進 口 品 , 委 員 會 在 裁 決 日 起 計 八 個 月 內 評 定 所 有 已 提 交 的 市 場 經 濟 待 遇 及 個 別 待 遇 的 聲 明 。
 
4.             對 於 其 他 依 賴 其 退 還 反 傾 銷 稅 申 請 裁 決 的 進 口 商 的 進 口 品 , 委 ‍員 會 只 會 評 定 與 退 還 申 索 有 關 並 在 適 當 時 間 用 正 確 方 式 , 向 國 家 海 關 當 局 提 交 申 請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所 提 交 的 市 場 經 濟 待 遇 及 個 別 待 遇 聲 明 。
 
5.             基 於 未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已 要 求 市 場 經 濟 待 遇 及 個 別 待 遇 , 國 家 海 關 當 局 如 已 收 到 任 何 就 2006 年 10 月 7 日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期 間 實 施 並 由 國 家 海 關 當 局 徵 收 的 反 傾 銷 稅 的 退 還 稅 項 要 求 , 應 將 要 求 和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轉 送 至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應 在 收 到 要 求 和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的 八 個 月 內 , 核 實 出 口 生 產 商 是 否 已 確 實 提 出 市 場 經 濟 待 遇 及 個 別 待 遇 聲 明 , 如 有 , 委 員 會 應 評 定 該 些 聲 明 , 並 按 執 行 規 例 重 新 實 施 適 當 的 稅 率 。 國 家 海 關 當 局 應 待 重 施 稅 率 的 執 行 規 例 發 出 後 , 才 對 償 還 及 減 免 反 傾 銷 稅 的 聲 明 作 出 決 定 。

查 詢

6.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350 向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蘇 逸 佳 代 行 )

2016 年 3 月 4 日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