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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編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68/2015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取 消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蠟 燭 、 小 蠟 燭 及 類 似 物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繼 本 署 於 2014 年 5 月 15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48/2014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 取 消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蠟 燭 、 小 蠟 燭 及 類 似 物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 並 終 止 有 關 該 等 進 口 品 的 程 序 。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5_210_R_0002&from=EN.

詳 情

2. 歐 洲 委 員 會 是 應 代 表 佔 聯 盟 若 干 蠟 燭 、 小 蠟 燭 及 類 似 物 總 生 產 量 超 過 25% 的 16 家 歐 盟 蠟 燭 生 產 商 ( 申 請 人 ) 的 要 求 , 於 2014 年 2 月 14 日 展 開 一 項 屆 滿 期 覆 核 。

3. 雖 然 從 覆 核 調 查 可 以 論 定 , 若 取 消 有 關 措 施 可 能 會 令 傾 銷 情 況 持 續 , 但 委 員 會 認 為 即 使 現 行 措 施 若 予 取 消 , 歐 盟 工 業 再 度 受 損 的 情 況 不 大 可 能 出 現 。 委 員 會 通 過 該 項 規 例 , 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蠟 燭 、 小 蠟 燭 及 類 似 物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得 以 取 消 , 並 由 2015 年 8 月 8 日 起 終 止 有 關 該 等 進 口 品 的 程 序 。

其 他 資 料

4.歐 洲 委 員 會 曾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蠟 燭 、 小 蠟 燭 及 類 似 物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現 行 適 用 稅 額 為 每 公 噸 燃 料 549.33 歐 元 ( 多 間 公 司 除 外 , 其 適 用 稅 額 由 每 公 噸 燃 料 0 歐 元 至 367.09 歐 元 不 等 ) 。 詳 情 請 參 閱 2009 年 5 月 14 日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57/2009 號 。

查 詢

5.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麥 施 丹 代 行 )

2015 年 8 月 10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