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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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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編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65/2015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撤 銷 接 納 多 間 公 司 就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託 運 的 進 口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和 用 於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的 電 池 ( 電 池 厚 度 不 超 過 400 微 米 )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和 反 補 貼 程 序 所 作 出 的 承 諾

繼 本 署 於 2013 年 12 月 5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70/2013 號 和 第 971/2013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刊 登 了 一 項 執 行 規 例 , 宣 布 撤 銷 接 納 就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託 運 的 進 口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和 用 於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的 電 池 ( 電 池 厚 度 不 超 過 400 微 米 )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和 反 補 貼 程 序 作 出 的 承 諾 。 該 執 行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5_139_R_0003&from=EN

詳 情

2.為 確 保 承 諾 得 以 遵 行 , 出 口 生 產 商 曾 承 諾 , 容 許 有 關 人 員 到 其 處 所 核 查 探 訪 , 以 核 實 向 委 員 會 遞 交 的 季 度 報 告 所 載 資 料 為 真 確 且 完 整 , 並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資 料 。 有 關 人 員 於 監 察 承 諾 有 否 得 到 遵 行 時 , 發 現 多 間 公 司 違 反 承 諾 。 委 員 會 遂 決 定 撤 銷 接 納 由 (i) 阿 特 斯 太 陽 能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CSI Solar Power (China) Inc.) 、 阿 特 斯 陽 光 電 力 ( 常 熟 ) 有 限 公 司 (Canadian Solar Manufacturing (Changshu) Inc.) 、 阿 特 斯 光 伏 電 力 ( 洛 陽 ) 有 限 公 司 (Canadian Solar Manufacturing (Luoyang) Inc.) 和 蘇 州 阿 特 斯 陽 光 電 力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CSI Cells Co. Ltd) ( 聯 合 涵 蓋 於 TARIC 附 加 代 碼 : B805) ; (ii) 中 盛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ET Solar Industry Limited) 和 中 盛 光 電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ET Energy Co. Ltd) ( 聯 合 涵 蓋 於 TARIC 附 加 代 碼 : B819) ; 及 (iii) 浙 江 昱 輝 陽 光 有 限 公 司 (Renesola Zhejiang Ltd) 和 江 蘇 昱 輝 陽 光 有 限 公 司 (Renesola Jiangsu Ltd) ( 聯 合 涵 蓋 於 TARIC 附 加 代 碼 : B921) 所 作 出 的 承 諾 。

3.經 修 訂 的 執 行 規 例 將 於 2015 年 6 月 6 日 生 效 。

背 景

4.歐 洲 委 員 會 自 2013 年 12 月 6 日 起 對 該 進 口 產 品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現 行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53.4% ( 多 間 公 司 除 外 ,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27.3% 至 64.9% 不 等 ) 。 除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外 , 理 事 會 亦 自 2013 年 12 月 6 日 起 對 該 進 口 產 品 徵 收 確 定 反 補 貼 稅 , 現 行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11.5% ( 多 間 公 司 除 外 ,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0% 至 11.5% 不 等 ) 。

5.除 此 之 外 , 委 員 會 亦 接 納 了 由 一 組 位 於 中 國 內 地 的 合 作 出 口 生 產 商 , 包 括 其 於 中 國 大 陸 和 歐 盟 的 相 關 公 司 , 連 同 中 國 機 電 產 品 進 出 口 商 會 , 就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託 運 的 有 關 進 口 產 品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和 反 補 貼 程 序 所 作 出 的 承 諾 。

6.另 外 , 委 員 會 已 於 2015 年 5 月 就 反 傾 銷 和 反 補 貼 措 施 展 開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 以 及 對 可 能 迴 避 反 傾 銷 和 反 補 貼 措 施 展 開 調 查 。 有 關 詳 情 , 請 參 閱 2015 年 5 月 6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22/2015 號 及 2015 年 6 月 1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38/2015 號 和 第 439/2015 號 。

查 詢

7.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淑 瑾 代 行 )

2015 年 6 月 8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