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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編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18/2015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實 施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措 施 , 擴 展 至 從 柬 埔 寨 、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賓 託 運 的 進 口 單 車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柬 埔 寨 、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賓 )

繼 本 署 分 別 於 2014 年 9 月 4 日 及 2014 年 11 月 28 日 分 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05/2014 號 及 第 1026/2014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刊 登 了 一 項 實 施 規 例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實 施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措 施 , 擴 展 至 從 柬 埔 寨 、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賓 託 運 的 進 口 單 車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柬 埔 寨 、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賓 ) 。 該 實 施 規 例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5R0776&from=EN

詳 情

2.繼 2014 年 9 月 展 開 的 一 項 迴 避 調 查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實 施 規 例 , 由 2015 年 5 月 20 日 起 , 把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沒 有 裝 馬 達 的 進 口 單 車 及 其 他 腳 踏 車 ( 包 括 運 貨 三 輪 車 , 但 獨 輪 車 除 外 ) 實 施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措 施 , 擴 展 至 從 柬 埔 寨 、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賓 託 運 的 同 類 進 口 產 品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柬 埔 寨 、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賓 , 該 等 產 品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8712 00 30 及 ex 8712 00 70 ( TARIC 代 碼 8712 00 30 20 及 8712 00 70 92 ) , 由 多 家 載 列 於 該 實 施 規 例 的 菲 律 賓 及 柬 埔 寨 公 司 所 生 產 的 產 品 則 除 外 。

3.該 實 施 規 例 亦 指 明 , 會 對 由 柬 埔 寨 、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賓 託 運 的 該 等 已 登 記 進 口 產 品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柬 埔 寨 、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賓 ) 徵 收 該 擴 展 稅 項 。

4.沒 有 迴 避 規 例 ( 歐 盟 ) 第 502/2013 號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進 口 公 司 , 或 可 豁 免 繳 交 實 施 規 例 所 擴 展 徵 收 的 反 傾 銷 稅 。 至 於 豁 免 繳 交 擴 展 反 傾 銷 稅 的 要 求 , 應 使 用 歐 盟 其 中 一 種 法 定 語 文 ( 包 括 英 文 ) 以 書 面 提 出 , 並 須 由 有 關 公 司 授 權 的 代 表 簽 署 。 有 關 要 求 必 須 寄 交 以 下 地 址 :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 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5.由 於 有 關 的 反 傾 銷 稅 已 予 擴 展 , 根 據 2014 年 9 月 歐 洲 委 員 會 規 例 實 施 的 進 口 登 記 規 定 將 予 終 止 。

背 景

6.歐 盟 由 1993 年 9 月 10 日 起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根 據 一 項 迴 避 反 傾 銷 稅 調 查 的 結 果 , 由 1997 年 1 月 19 日 起 ,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已 擴 展 至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類 進 口 單 車 零 件 。 經 屆 滿 期 覆 核 或 中 期 覆 核 後 , 該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分 別 在 2000 年 7 月 、 2005 年 7 月 及 2011 年 10 月 再 度 延 長 , 每 次 為 期 五 年 。

7.根 據 另 一 項 迴 避 調 查 , 由 2013 年 6 月 6 日 起 , 反 傾 銷 稅 已 擴 展 至 從 印 尼 、 馬 來 西 亞 、 斯 里 蘭 卡 及 突 尼 斯 託 運 的 進 口 單 車 , 不 論 有 關 單 車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印 尼 、 馬 來 西 亞 、 斯 里 蘭 卡 及 突 尼 斯 。 根 據 另 一 次 中 期 覆 核 ,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稅 率 已 由 2013 年 6 月 6 日 起 , 修 訂 為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48.5% ( 多 間 公 司 除 外 ,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0% 至 19.2% 不 等 ) 。 歐 洲 委 員 會 在 2014 年 9 月 2 日 就 可 能 迴 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實 施 反 傾 銷 措 施 一 事 展 開 調 查 。

查 詢

8.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淑 瑾 代 行 )

2015 年 5 月 20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