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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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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167/2015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託 運 的 進 口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 即 電 池 )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及 反 補 貼 措 施 展 開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繼 本 署 於 2013 年 12 月 5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70/2013 號 和 第 971/2013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自 行 決 定 對 適 用 於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託 運 的 進 口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 即 用 於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的 電 池 ( 下 稱 「 電 池 」 ) ) 的 反 傾 銷 及 反 補 貼 措 施 展 開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 有 關 委 員 會 公 告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5XC1205(03)&from=EN

詳 情

2. 考 慮 到 歐 盟 電 池 業 有 相 當 多 的 電 池 生 產 商 已 停 止 生 產 , 導 致 有 關 產 品 只 有 非 常 有 限 的 數 量 售 予 非 綜 合 的 組 件 生 產 商 , 令 該 等 非 綜 合 的 組 件 生 產 商 需 依 賴 非 歐 盟 的 電 池 供 應 來 源 ( 例 如 中 國 內 地 ) , 委 員 會 認 為 現 行 措 施 所 依 據 的 情 況 已 有 改 變 , 且 有 關 改 變 屬 持 久 性 質 , 因 此 有 需 要 展 開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 而 覆 核 範 圍 只 限 於 調 查 維 持 目 前 對 「 電 池 」 實 施 的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歐 盟 的 利 益 。

3. 公 告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

( a ) 發 出 公 告 的 日 期 : 2015 年 12 月 5 日
( b )  產 品 範 圍 :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託 運 的 進 口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和 用 於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的 電 池 ( 關 貿 總 協 定 第 V 條 所 指 的 過 境 產 品 除 外 ) , 而 電 池 厚 度 不 超 過 400 微 米 ,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8501 31 00 、 ex 8501 32 00 、 ex 8501 33 00 、 ex 8501 34 00 、 ex 8501 61 20 、 ex 8501 61 80 、 ex 8501 62 00 、 ex 8501 63 00 、 ex 8501 64 00 及 ex 8541 40 90 。
 
有 關 產 品 的 定 義 並 不 包 括 以 下 產 品 類 別 :
  • 含 少 於 六 塊 電 池 , 可 攜 帶 並 供 應 電 力 予 儀 器 或 充 電 電 池 的 太 陽 能 充 電 器 ;
  • 薄 身 軟 片 光 生 伏 打 產 品 ;
  • 永 久 內 置 於 電 氣 產 品 的 晶 體 硅 光 伏 產 品 , 而 該 些 電 氣 產 品 的 功 能 並 非 用 作 發 電 ; 這 些 電 氣 產 品 是 從 該 內 置 晶 體 硅 光 伏 電 池 取 用 電 力 ;
  •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 輸 出 電 壓 不 超 過 50 伏 特 直 流 電 流 及 功 率 輸 出 不 超 過 50 瓦 特 , 只 在 具 相 同 電 壓 及 功 率 特 性 的 系 統 內 直 接 用 作 電 池 充 電 器 。
(  c ) 程 序 : 為 方 便 歐 洲 委 員 會 能 決 定 維 持 目 前 對 「 電 池 」 實 施 的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歐 盟 的 利 益 ,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歐 盟 生 產 商 、 進 口 商 及 其 代 表 商 會 、 用 家 及 其 代 表 商 會 以 及 代 表 消 費 者 組 織 須 於 2015 年 12 月 5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向 委 員 會 表 明 身 分 。 於 上 述 期 限 內 向 委 員 會 表 明 身 分 的 人 士 可 於 2015‍年 12 月 5 日 起 計 37 日 內 以 任 何 形 式 或 填 妥 一 份 由 委 員 會 製 作 的 問 卷 , 向 委 員 會 就 歐 盟 利 益 提 供 資 料 。
 
不 相 關 的 進 口 商
 
委 員 會 現 邀 請 受 覆 核 產 品 的 不 相 關 進 口 商 參 與 是 次 調 查 。 鑑 於 涉 及 是 次 覆 核 的 不 相 關 進 口 商 數 目 可 能 眾 多 , 並 為 了 能 夠 在 法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調 查 , 委 員 會 可 能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 為 方 便 委 員 會 能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 以 及 選 取 使 用 這 方 法 時 的 抽 樣 調 查 對 象 ,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所 有 不 相 關 進 口 商 或 其 代 表 須 於 2015 年 12‍月 5 日 起 計 15 日 內 提 供 有 關 公 告 的 附 件 所 要 求 有 關 其 公 司 的 資 料 , 以 向 委 員 會 表 明 身 分 。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抽 樣 的 選 取 提 交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必 須 於 2015 年 12 月 5 日 起 計 21 日 內 把 資 料 送 達 委 員 會 。
 
如 需 採 取 抽 樣 , 委 員 會 會 根 據 輸 往 歐 盟 的 受 覆 核 產 品 銷 售 量 的 最 大 代 表 性 及 在 時 限 內 可 合 理 進 行 調 查 的 原 則 選 出 進 口 商 。 所 有 已 知 的 不 相 關 進 口 商 及 進 口 商 商 會 將 獲 告 知 哪 些 公 司 被 選 中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
 
委 員 會 會 向 被 抽 樣 調 查 的 不 相 關 進 口 商 和 所 有 已 知 進 口 商 商 會 發 出 問 卷 , 以 收 集 調 查 所 需 資 料 。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所 有 人 士 須 於 抽 樣 調 查 選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計 37 日 內 呈 交 填 妥 的 問 卷 。
 
歐 盟 生 產 商
 
委 員 會 現 邀 請 受 覆 核 產 品 的 歐 盟 生 產 商 參 與 是 次 調 查 。 委 員 會 已 臨 時 選 取 了 歐 盟 生 產 商 的 一 個 抽 樣 調 查 對 象 , 有 關 詳 情 可 聯 絡 委 員 會 查 閱 ( 詳 見 下 述 聯 絡 資 料 ) 。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抽 樣 的 選 取 提 交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必 須 於 2015 年 12 月 5 日 起 計 21 日 內 把 資 料 送 達 委 員 會 。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須 於 2015 年 12 月 5 日 起 計 37 日 內 向 委 員 會 表 達 意 見 、 呈 交 資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證 據 。 他 們 亦 可 向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要 求 聆 訊 。 有 關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 並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 倘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 要 求 必 須 於 2015 年 12 月 5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
 
遞 交 文 件 和 要 求 的 指 示
 
有 關 人 士 請 以 電 子 郵 件 遞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 包 括 掃 瞄 的 授 權 書 和 核 證 文 件 。 如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 有 關 人 士 須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歐 盟 貿 易 局 ( DG Trade )網 頁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 " 貿 易 抗 辯 個 案 中 與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 文 件 中 所 載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資 料 的 規 則 。 至 於 與 委 員 會 通 訊 的 更 多 規 則 及 資 料 , 包 括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形 式 遞 交 的 準 則 , 有 關 人 士 應 參 考 有 關 公 告 。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地 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 CHAR 04/039
1040 Brussels
Belgium
 
電 郵 :
TRADE-SOLAR-INJURY@ec.europa.eu
 
聽 證 官
 
有 關 人 士 可 要 求 聽 證 官 介 入 貿 易 聆 訊 。 聽 證 官 作 為 有 關 人 士 和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的 橋 樑 , 會 覆 核 取 閱 檔 案 要 求 、 文 件 保 密 糾 紛 、 延 長 時 限 要 求 , 以 及 第 三 者 參 與 聆 訊 的 要 求 。 聽 證 官 或 會 就 個 別 有 關 人 士 安 排 一 個 聽 證 會 , 從 中 調 解 , 確 保 該 有 關 人 士 能 充 分 行 使 其 抗 辯 權 利 。 聆 訊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 並 須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 如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 該 要 求 必 須 於 2015 年 12 月 5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歐 盟 貿 易 局 ( DG Trade )網 站 的 聽 證 官 網 頁 查 閱 詳 情 和 聽 證 官 的 聯 絡 方 法 :
http://ec.europa.eu/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d )  調 查 時 間 表 : 調 查 會 於 2015 年 12 月 5 日 起 計 15 個 月 內 完 成 。

其 他 資 料

4. 較 早 前 , 委 員 會 於 2015 年 5 月 5 日 對 有 關 措 施 展 開 了 另 一 次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 有 關 詳 情 , 請 參 閱 本 署 於 2015 年 5 月 6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22/2015 號 。

查 詢

5.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麥 施 丹 代 行 )

2015 年 12 月 8 日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