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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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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編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17/2014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鉬 線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即 將 到 期

繼 本 署 於 2013 年 9 月 12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41/2013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刊 登 一 則 公 告 , 宣 布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鉬 線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即 將 到 期 。 該 公 告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14_371_R_0012&from=EN

詳 情

2.歐 盟 理 事 會 自 2010 年 6 月 17 日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以 重 量 計 含 鉬 量 最 少 達 99.95%, 最 大 橫 截 面 尺 寸 超 過 1.35 毫 米 但 不 超 過 4.0 毫 米 的 鉬 線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目 前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聯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64.3%。 經 兩 項 個 別 的 迴 避 反 傾 銷 稅 調 查 後 , 有 關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由 2012 年 1 月 13 日 起 已 擴 展 至 從 馬 來 西 亞 託 運 的 同 類 進 口 產 品 , 不 論 該 產 品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馬 來 西 亞 ; 並 由 2013 年 9 月 13 日 起 擴 展 到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以 重 量 計 含 鉬 量 為 97% 或 以 上 , 而 最 大 橫 截 面 尺 寸 超 過 1.35 毫 米 但 不 超 過 4.0 毫 米 的 鉬 線 。

3.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根 據 公 告 內 第 2 段 所 載 程 序 展 開 覆 核 , 否 則 該 項 反 傾 銷 稅 的 有 效 期 將 於 2015 年 6 月 17 日 午 夜 屆 滿 。

查 詢

4.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淑 瑾 代 行 )

2014 年 10 月 20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