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56/2014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並 擴 展 至 從 印 度 託 運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印 度 的 若 干 進 口 玻 璃 纖 維 網 格 布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展 開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繼 本 署 分 別 於 2013 年 12 月 20 日 及 2014 年 9 月 17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32/2013 號 和 第 838/2014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刊 登 一 則 公 告 , 宣 布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並 擴 展 至 從 印 度 託 運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印 度 的 若 干 進 口 玻 璃 纖 維 網 格 布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展 開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 有 關 公 告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14_330_R_0006&from=EN。
詳 情
覆 核 理 由
2.是 次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是 應 印 度 一 家 出 口 生 產 商 : Pyrotek India Pvt. Ltd( " 申 請 人 " ) 提 出 的 要 求 而 展 開 。 據 稱 , 申 請 人 已 提 供 表 面 證 供 , 顯 示 其 是 受 覆 核 產 品 的 真 實 生 產 商 , 並 且 在 開 始 反 迴 避 調 查 以 至 實 施 現 有 措 施 時 , 能 夠 生 產 已 付 運 至 聯 盟 的 有 關 產 品 的 整 體 數 量 。 申 請 人 聲 稱 其 與 須 受 現 行 措 施 規 管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並 無 關 連 , 亦 沒 有 迴 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玻 璃 纖 維 網 格 布 實 施 的 措 施 。
3.經 裁 定 有 足 夠 證 據 足 以 展 開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後 , 委 員 會 遂 展 開 覆 核 , 而 覆 核 只 局 限 於 查 核 能 否 豁 免 涉 及 申 請 人 在 內 , 適 用 於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並 擴 展 至 從 印 度 託 運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印 度 的 若 干 進 口 玻 璃 纖 維 網 格 布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
覆 核 程 序
4.局 部 中 期 覆 核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
(a) 發 出 公 告 的 日 期 | : | 2014 年 9 月 23 日 |
(b) 產 品 範 圍 | : |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印 度 託 運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印 度 的 玻 璃 纖 維 網 格 布 , 網 格 尺 寸 的 長 度 及 闊 度 均 超 過 1.8 毫 米 , 重 量 多 於 每 平 方 米 35 克 , 不 包 括 玻 璃 纖 維 碟 ,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7019 51 00 及 ex 7019 59 00 。 |
(c) 程 序 | : |
為 收 集 調 查 所 需 的 資 料 , 歐 洲 委 員 會 會 向 作 為 出 口 生 產 商 的 申 請 人 發 出 問 卷 。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有 關 資 料 和 支 持 證 據 須 在 2014 年 9 月 23 日 起 計 37 日 內 送 達 委 員 會 。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須 於 2014 年 9 月 23 日 起 計 37 日 內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表 達 意 見 、 呈 交 資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證 據 。 他 們 亦 可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要 求 聆 訊 。 有 關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 並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 倘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 相 關 要 求 必 須 於 2014 年 9 月 23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 其 後 的 聆 訊 要 求 , 則 必 須 於 歐 洲 委 員 會 與 有 關 人 士 的 往 來 書 信 列 明 的 指 定 限 期 前 呈 交 。 有 關 人 士 請 以 電 子 郵 件 遞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 包 括 掃 瞄 的 授 權 書 和 核 證 文 件 , 唯 長 篇 的 回 覆 則 須 以 燒 錄 光 碟 / 數 碼 光 碟 經 由 專 人 或 以 掛 號 郵 件 遞 交 。 如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 有 關 人 士 須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歐 盟 貿 易 局 (DG Trade) 網 頁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 " 貿 易 抗 辯 個 案 中 與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 一 文 中 所 載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資 料 的 規 則 。 他 們 須 註 明 其 姓 名 、 地 址 、 電 話 和 有 效 的 電 郵 地 址 , 並 應 確 保 提 供 的 電 郵 地 址 是 有 效 運 作 的 正 式 商 業 電 子 郵 件 , 以 及 每 天 會 有 人 查 閱 。 聯 絡 資 料 一 經 提 供 , 委 員 會 只 會 以 電 子 郵 件 與 有 關 人 士 通 訊 , 除 非 有 關 人 士 明 確 要 求 以 其 他 通 訊 方 式 接 收 來 自 委 員 會 的 所 有 文 件 , 又 或 除 非 送 出 文 件 的 性 質 須 採 用 掛 號 郵 件 。 至 於 與 委 員 會 通 訊 的 更 多 規 則 及 資 料 , 包 括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形 式 遞 交 的 準 則 , 有 關 人 士 應 參 考 上 述 公 告 所 載 與 有 關 人 士 通 訊 的 指 示 。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地 址 :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 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電 郵 : TRADE-OPEN-MESH-PYROTEK@ec.europa.eu 有 關 人 士 可 要 求 歐 盟 貿 易 局 (DG Trade) 聽 證 官 介 入 。 聽 證 官 作 為 有 關 人 士 和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的 橋 樑 , 會 覆 核 取 閱 檔 案 要 求 、 文 件 保 密 糾 紛 、 延 長 時 限 要 求 , 以 及 第 三 者 參 與 聆 訊 的 要 求 。 如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 該 要 求 必 須 於 2014 年 9 月 23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歐 盟 貿 易 局 (DG Trade) 網 站 的 聽 證 官 網 頁 查 閱 詳 情 和 聽 證 官 的 聯 絡 方 法 : |
(d) 調 查 時 間 表 | : | 調 查 會 於 2014 年 9 月 23 日 起 計 15 個 月 內 完 成 。 |
背 景
5.歐 洲 委 員 會 自 2011 年 8 月 10 日 起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玻 璃 纖 維 網 格 布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現 行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聯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62.9%( 一 些 公 司 除 外 , 其 個 別 稅 率 為 48.4% 至 62.9% 不 等 ) 。
6.根 據 四 項 獨 立 的 迴 避 傾 銷 稅 調 查 的 結 果 , 該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已 ( 自 2012 年 7 月 25 日 起 ) 擴 展 至 從 馬 來 西 亞 託 運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馬 來 西 亞 的 若 干 進 口 玻 璃 纖 維 網 格 布 ; ( 自 2013 年 1 月 17 日 起 ) 擴 展 至 從 台 灣 和 泰 國 託 運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台 灣 和 泰 國 的 若 干 進 口 玻 璃 纖 維 網 格 布 ; ( 自 2013 年 12 月 21 日 起 ) 擴 展 至 從 印 度 和 印 尼 託 運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印 度 和 印 尼 的 若 干 進 口 玻 璃 纖 維 網 格 布 , 以 及 ( 自 2014 年 9 月 17 日 起 ) 擴 展 至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經 輕 微 改 造 玻 璃 纖 維 網 格 布 。
查 詢
7.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淑 瑾 代 行 )
2014 年 9 月 24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 |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