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05/2014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就 可 能 從 柬 埔 寨 、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賓 託 運 的 進 口 單 車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柬 埔 寨 、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賓 ) , 以 迴 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一 事 展 開 調 查 , 並 規 定 有 關 進 口 產 品 須 進 行 登 記
繼 本 署 於 2013 年 6 月 5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38/2013 號 及 439/2013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刊 登 一 項 實 施 規 例 , 就 可 能 從 柬 埔 寨 、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賓 託 運 的 進 口 單 車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柬 埔 寨 、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賓 ) , 以 迴 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一 事 展 開 調 查 。 該 實 施 規 例 亦 規 定 有 關 進 口 產 品 須 進 行 登 記 。 有 關 規 例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2014:263:FULL&from=EN.
詳 情
覆 核 理 由2.要 點 載 列 如 下 :
(a) 發 出 公 告 的 日 期 | : | 2014 年 9 月 3 日 |
(b) 產 品 範 圍 | : | 從 柬 埔 寨 、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賓 託 運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柬 埔 寨 、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賓 ) , 沒 有 裝 馬 達 的 單 車 及 其 他 腳 踏 車 ( 包 括 運 貨 三 輪 車 , 但 獨 輪 車 除 外 ) ,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8712 00 30 及 ex 8712 00 70 。 |
(c) 程 序 | : |
歐 洲 委 員 會 會 向 柬 埔 寨 、 巴 基 斯 坦 、 菲 律 賓 及 中 國 內 地 已 知 的 出 口 商 / 生 產 商 及 出 口 商 / 生 產 商 商 會 、 聯 盟 內 已 知 的 進 口 商 及 進 口 商 商 會 , 以 及 柬 埔 寨 、 巴 基 斯 坦 、 菲 律 賓 及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當 局 發 出 問 卷 , 以 收 集 調 查 所 需 資 料 。 歐 洲 委 員 會 亦 會 因 應 情 況 向 聯 盟 業 界 索 取 資 料 。
有 關 人 士 應 於 2014 年 9 月 3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索 取 問 卷 。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須 於 2014 年 9 月 3 日 起 計 37 日 內 與 歐 洲 委 員 會 聯 絡 , 表 明 身 分 , 並 以 書 面 表 達 意 見 , 提 交 問 卷 回 覆 或 任 何 其 他 資 料 , 以 及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要 求 聆 訊 。 有 關 人 士 須 以 電 子 郵 件 遞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 包 括 掃 瞄 的 授 權 書 和 核 證 文 件 , 唯 長 篇 的 回 覆 則 須 以 燒 錄 光 碟 / 數 碼 光 碟 經 由 專 人 或 以 掛 號 郵 件 遞 交 。 如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 有 關 人 士 須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歐 盟 貿 易 局 (DG Trade) 網 頁 :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 " 貿 易 抗 辯 個 案 中 與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 一 文 中 所 載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資 料 的 規 則 。 他 們 須 註 明 其 姓 名 、 地 址 、 電 話 和 有 效 的 電 郵 地 址 , 並 應 確 保 提 供 的 電 郵 地 址 是 有 效 運 作 的 正 式 商 業 電 子 郵 件 , 以 及 每 天 會 有 人 查 閱 。 聯 絡 資 料 一 經 提 供 , 委 員 會 只 會 以 電 子 郵 件 與 有 關 人 士 通 訊 , 除 非 有 關 人 士 明 確 要 求 以 其 他 通 訊 方 式 接 收 來 自 委 員 會 的 所 有 文 件 , 又 或 除 非 送 出 文 件 的 性 質 須 採 用 掛 號 郵 件 。 至 於 與 委 員 會 通 訊 的 更 多 規 則 及 資 料 , 包 括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形 式 遞 交 的 準 則 , 有 關 人 士 應 參 考 公 告 內 所 指 的 與 有 關 人 士 通 訊 的 指 示 。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地 址 :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 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電 郵 : TRADE-R608-BICYCLES-CIR@ec.europa.eu 有 關 人 士 可 要 求 歐 盟 貿 易 局 ( DG Trade) 聽 證 官 介 入 。 聽 證 官 作 為 有 關 人 士 和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的 橋 樑 , 會 覆 核 取 閱 檔 案 要 求 、 文 件 保 密 糾 紛 、 延 長 時 限 要 求 , 以 及 第 三 者 參 與 聆 訊 的 要 求 。 聽 證 官 或 會 就 個 別 有 關 人 士 安 排 一 個 聽 證 會 , 從 中 調 解 , 確 保 該 有 關 人 士 能 充 分 行 使 其 抗 辯 權 利 。 倘 要 求 與 聽 證 官 進 行 聆 訊 , 須 以 書 面 提 出 , 並 列 明 原 因 。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歐 盟 貿 易 局 網 站 的 聽 證 官 網 頁 查 閱 詳 情 和 聽 證 官 的 聯 絡 方 法 : http://ec.europa.eu/commission_2010-2014/degucht/contact/hearing-officer/ |
(d) 進 口 登 記 | : |
由 2014 年 9 月 4 日 起 , 正 受 調 查 的 產 品 均 須 由 歐 盟 海 關 當 局 對 其 進 行 登 記 。 登 記 將 於 2014 年 9 月 4 日 起 計 9 個 月 後 屆 滿 。 登 記 是 要 確 保 若 調 查 於 2014 年 9 月 4 日 起 計 9 個 月 內 完 成 , 而 結 果 顯 示 有 迴 避 的 情 況 , 則 歐 盟 可 能 會 對 該 等 進 口 產 品 徵 收 適 當 的 反 傾 銷 稅 , 並 由 該 等 進 口 產 品 的 登 記 日 期 起 徵 收 。 |
(e) 豁 免 進 口 登 記 或 措 施 | : | 受 調 查 的 產 品 在 進 口 時 若 不 構 成 迴 避 , 可 豁 免 進 口 登 記 或 措 施 。 要 求 豁 免 進 口 登 記 或 措 施 的 柬 埔 寨 、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賓 生 產 商 必 須 於 2014 年 9 月 3 日 起 計 37 日 內 , 提 出 充 分 證 據 以 支 持 其 申 請 。 |
背 景
3.歐 盟 由 1993 年 9 月 10 日 起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根 據 一 項 迴 避 反 傾 銷 稅 調 查 的 結 果 , 由 1997 年 1 月 19 日 起 ,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已 擴 展 至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類 進 口 單 車 零 件 。 經 屆 滿 期 覆 核 或 中 期 覆 核 後 , 該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分 別 在 2000 年 7 月 、 2005 年 7 月 及 2011 年 10 月 再 度 延 長 , 每 次 為 期 五 年 。
4. 根 據 另 一 項 迴 避 調 查 , 由 2013 年 6 月 6 日 起 , 反 傾 銷 稅 已 擴 展 至 從 印 尼 、 馬 來 西 亞 、 斯 里 蘭 卡 及 突 尼 斯 託 運 的 進 口 單 車 , 不 論 有 關 單 車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印 尼 、 馬 來 西 亞 、 斯 里 蘭 卡 及 突 尼 斯 。 根 據 另 一 次 中 期 覆 核 ,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稅 率 已 由 2013 年 6 月 6 日 起 , 修 訂 為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48.5%( 3 間 公 司 除 外 ,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0% 至 19.2% 不 等 ) 。
查 詢
5.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淑 瑾 代 行 )
2014 年 9 月 4 日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 |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