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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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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38/2014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取 消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雙 氰 胺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繼 本 署 於 2012 年 11 月 15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37/2012 號 後 , 歐 盟 理 事 會 ( 理 事 會 ) 刊 登 一 項 規 例 , 取 消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雙 氰 胺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 並 且 終 止 有 關 該 等 進 口 品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4:043:0001:0011:EN:PDF 。

詳 情

2.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應 AlzChem AG 代 表 佔 聯 盟 雙 氰 胺 總 生 產 量 100% 的 生 產 商 作 出 的 要 求 , 於 2012 年 11 月 15 日 展 開 一 項 屆 滿 期 覆 核 。

3.雖 然 從 覆 核 調 查 可 以 論 定 , 若 取 消 有 關 措 施 可 能 會 令 傾 銷 情 況 持 續 , 但 委 員 會 認 為 即 使 現 行 措 施 若 予 取 消 , 歐 盟 工 業 再 度 受 損 的 情 況 不 大 可 能 出 現 。 因 此 , 委 員 會 通 過 該 項 規 例 , 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1-氰 基 胍 ( 雙 氰 胺 ) (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2926 20 00 )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得 以 取 消 , 並 由 2014 年 2 月 14 日 起 終 止 有 關 該 等 進 口 品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

4.根 據 該 規 例 , 委 員 會 將 由 2014 年 2 月 13 日 之 後 的 兩 年 間 監 察 有 關 產 品 的 進 口 , 以 期 在 情 況 有 需 要 時 迅 速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查 詢

5.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淑 瑾 代 行 )

2014 年 2 月 14 日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