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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1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34/2014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家 用 焗 爐 和 抽 油 煙 機 的 能 源 標 籤

繼 本 署 於 2013 年 9 月 11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34/2013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就 有 關 家 用 焗 爐 和 抽 油 煙 機 能 源 標 籤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授 權 規 例 ( 歐 盟 ) 第 65/2014 號 ( 該 規 例 )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4:029:0001:0032:EN:PDF

詳 情

2.該 規 例 就 家 用 電 能 和 氣 體 焗 爐 ( 包 括 併 入 煮 食 爐 時 ) 及 家 用 電 能 抽 油 煙 機 ( 包 括 出 售 作 非 家 用 用 途 ) 在 能 源 標 籤 及 提 供 產 品 補 充 資 料 訂 立 規 定 。 不 過 , 該 規 例 不 適 用 於 規 例 第 1(2) 條 所 開 列 的 產 品 。

3.供 應 商 和 銷 售 商 把 上 述 產 品 推 出 市 場 銷 售 的 責 任 分 別 載 於 該 規 例 第 3 條 及 第 4 條 。 為 使 家 用 焗 爐 和 抽 油 煙 機 的 供 應 商 和 銷 售 商 有 時 間 適 應 該 規 例 下 的 責 任 , 除 部 分 條 文 另 有 指 明 外 , 該 規 例 將 於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於 2015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推 出 市 場 出 售 或 供 作 銷 售 、 租 用 或 分 期 付 款 購 買 的 家 用 焗 爐 和 抽 油 煙 機 須 符 合 指 令 2002/40/EC 所 載 列 的 條 文 。

查 詢

4.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黃 孟 茹 代 行 )

2014 年 2 月 13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