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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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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75/2014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磺 胺 酸 實 施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屆 滿 期 覆 核 結 果

繼 本 署 於 2013 年 10 月 16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24/2013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刊 登 了 一 項 執 行 規 例 , 於 屆 滿 期 覆 核 後 維 持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磺 胺 酸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該 執 行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4_363_R_0007&from=EN 。

詳 情

2.要 點 載 列 如 下 :

(a) 產 品 : 磺 胺 酸 , 現 時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2921 42 00 (TARIC 代 碼 2921 42 00 60)
(b) 稅 率 : 繳 稅 前 在 聯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33.7%
(c) 生 效 日 期 :
2014 年 12 月 19 日
(d) 實 施 期 : 五 年

背 景

3.歐 盟 自 2002 年 7 月 26 日 起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磺 胺 酸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現 行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聯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33.7% 。 經 委 員 會 在 2007 年 7 月 展 開 的 一 項 屆 滿 期 覆 核 後 , 歐 盟 維 持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磺 胺 酸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為 期 五 年 , 由 2008 年 10 月 17 日 起 生 效 。

4.委 員 會 於 2013 年 10 月 16 日 展 開 另 一 項 屆 滿 期 覆 核 。 經 覆 核 後 , 歐 盟 再 次 維 持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磺 胺 酸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為 期 五 年 , 由 2014 年 12 月 19 日 起 生 效 。  

查 詢

5.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淑 瑾 代 行 )

2014 年 12 月 19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