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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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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1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39/2013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有 關 供 作 嬰 幼 兒 、 特 別 醫 療 用 途 及 體 重 控 制 完 全 代 餐 的 食 品 規 例

繼 本 署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58/2009 號 後 , 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就 供 作 嬰 幼 兒 、 特 別 醫 療 用 途 以 及 體 重 控 制 完 全 代 餐 的 食 品 ,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 詳 情 載 於 規 例 ( 歐 盟 ) 第 609/2013 號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3:181:0035:0056:EN:PDF

詳 情

2.該 規 例 就 嬰 幼 兒 配 方 、 以 穀 物 為 主 經 處 理 的 幼 兒 食 品 、 供 作 特 別 醫 療 用 途 和 體 重 控 制 完 全 代 餐 的 食 品 , 訂 定 成 分 及 資 訊 規 定 , 同 時 又 訂 定 一 份 聯 盟 物 質 清 單 , 把 這 些 物 質 加 進 上 述 食 物 類 別 的 其 中 之 一 或 多 個 類 別 之 內 ; 此 外 亦 訂 立 規 則 用 以 更 新 該 清 單 。

3.一 般 成 分 及 資 訊 規 定 的 詳 情 載 於 規 例 的 第 6-10 條 , 至 於 特 定 規 定 則 載 於 第 11-14 條 。 規 例 將 於 2016 年 7 月 20 日 起 實 施 , 但 其 中 的 第 11 、 16 、 18 及 第 19 條 會 由 2013 年 7 月 19 日 起 實 施 , 而 第 15 條 及 規 例 內 的 附 件 則 由 2015 年 7 月 20 日 起 實 施 。

查 詢

4.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黃 孟 茹 代 行 )

2013 年 7 月 5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