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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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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41/2013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就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氣 進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所 實 施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措 施 , 擴 展 至 由 越 南 託 運 的 同 類 進 口 產 品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越 南

繼 本 署 於 2012 年 12 月 13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56/2013 號 後 , 歐 盟 理 事 會 刊 登 一 項 實 施 規 例 , 就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氣 的 進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所 實 施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措 施 , 擴 展 至 由 越 南 託 運 的 同 類 進 口 產 品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越 南 。 該 實 施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3:082:0010:0017:EN:PDF

詳 情

2.歐 洲 委 員 會 於 2012 年 6 月 26 日 公 布 一 項 規 例 , 就 可 能 從 越 南 託 運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氣 的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越 南 ) , 以 迴 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同 類 進 口 產 品 實 施 反 傾 銷 措 施 一 事 展 開 調 查 。 該 規 例 亦 規 定 正 受 調 查 的 有 關 進 口 產 品 須 進 行 登 記 。

3.隨 着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氣 的 進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所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於 2012 年 12 月 13 日 屆 滿 , 要 求 由 越 南 託 運 的 有 關 進 口 產 品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越 南 ) 須 進 行 登 記 的 規 定 亦 告 終 止 。

4.同 時 , 根 據 這 項 迴 避 調 查 , 歐 盟 理 事 會 決 定 把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氣 的 進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所 實 施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措 施 , 擴 展 至 由 越 南 託 運 的 同 類 進 口 產 品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越 南 ) , 該 等 產 品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9613 10 00 。 該 擴 展 的 反 傾 銷 稅 會 向 已 根 據 2012 年 6 月 26 日 的 規 例 作 出 登 記 , 並 於 2012 年 6 月 27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13 日 從 越 南 託 運 (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越 南 ) 的 有 關 進 口 產 品 徵 收 。

背 景

5.歐 盟 自 1991 年 11 月 29 日 起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並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 但 不 能 再 充 氣 的 進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稅 率 為 16.9%。 其 後 , 歐 盟 理 事 會 根 據 覆 核 結 果 , 在 1995 年 5 月 5 日 把 該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修 訂 為 每 個 打 火 機 0.065 歐 元 。 經 過 迴 避 反 傾 銷 稅 調 查 後 , 由 1999 年 1 月 30 日 起 , 該 反 傾 銷 稅 的 規 管 範 圍 已 擴 展 至 (a) 從 中 國 台 北 托 運 或 源 自 中 國 台 北 並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氣 的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 以 及 (b)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中 國 台 北 或 從 中 國 台 北 託 運 並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的 若 干 可 再 充 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

6.經 過 先 後 兩 次 的 屆 滿 期 覆 核 , 對 有 關 產 品 徵 收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分 別 在 2001 年 9 月 19 日 及 2007 年 12 月 13 日 起 兩 度 延 展 。 鑑 於 無 人 提 出 證 據 充 分 的 要 求 再 進 行 屆 滿 期 覆 核 , 有 關 產 品 的 反 傾 銷 稅 的 有 效 期 已 於 2012 年 12 月 13 日 午 夜 屆 滿 。

查 詢

7.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淑 瑾 代 行 )

2013 年 3 月 22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